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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以嚴格執法推動公民法律尊奉

2013年05月03日09:30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摘要:對於立法者和執法者來說,“素質論”或“習慣論”當然不應成為推進法治的阻礙。要追求的,恰恰是立法的科學與執法的嚴格。有個民間段子,用“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性執法”來形容當下的法治現狀。

  對於法治建設而言,嚴格執法者更需要支持和鼓勵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披露的數字顯示,“醉駕入刑”實施兩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酒后駕駛87.1萬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駕駛機動車12.2萬起,同比下降42.7%,酒駕和醉駕行為總量大幅下降。

  酒駕的查處數與真實發生數,也許並不能完全畫上等號。但“醉駕入刑”的社會效果,卻真實地呈現在我們身邊。兩年前,酒桌上的一句“開車不喝酒”多半會引來一陣嘲弄。而現在,越來越多的人認同了“喝酒不開車”這一安全駕駛的底線。觀念的深入人心,既受益於科學的立法,也受益於執法機關對法律的切實執行。

  回顧兩年前的那場“醉駕入刑”大討論,反對者扛起的大旗中就有“素質論”和“習慣論”。有人說,國人素質低,固有的不良習慣得慢慢轉變。還有人批評,素質不是罰出來的,也不是抓出來的。嚴刑峻法隻會換來畏懼,而不可能換來內心的信服。

  但有意思的是,我們常常發現那些在境內恣意違章的人,到了港澳地區或監管嚴厲國家,馬上就遵規守法了。是他們的素質在出境那一剎那就有了迅速的提高嗎?當然不是。不然就無法解釋,為何這些人一回到境內,“違法違規者”的形象又畢露無遺。說到底,對法律的尊奉更多與法治環境相關。科學的立法和嚴格的執法,確有助於限制人性中的某些“惡”。而良好的法治氛圍對人的素質提升也會起到正面的指引與激勵作用。

  對於立法者和執法者來說,“素質論”或“習慣論”當然不應成為推進法治的阻礙。要追求的,恰恰是立法的科學與執法的嚴格。有個民間段子,用“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性執法”來形容當下的法治現狀。這一戲謔的背后,正是我們的法治短板。在相關法律已為多數民意所認同並最終通過之后,杜絕“選擇性執法”就成了構建良好法治氛圍的關鍵。

  我國對交通違法的處置,遠談不上是“嚴刑峻法”。多數國家對醉駕等違法行為的追究,都甚於我們。法律的修改不可避免伴隨著利益博弈,出現利益受損者的反對之言,這在多元化社會中,實為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隻要立法遵循了正當程序,吸納了多數民意,實踐了科學理性,我們就應該充分尊重。這其中,首先是執法者要尊重現行法的規定,忠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強調嚴格執法並不是要強化嚴厲“執罰”。所有的執罰都是手段,確保市民提升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確保社會秩序和道路的安全、通暢、有序,才是目的。違法行為自然該罰,但要責罰相一致,責罰相適應。更重要的是,要避免選擇性執法和運動式司法帶來事實上的不公。貝卡利亞曾言,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苛,而在於刑罰的不可避免。“醉駕入刑”同樣如是。

  在前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披露的相關數據中,我們既看到了酒駕和醉駕行為總量大幅下降,也看到還有9.3萬起“醉駕案”被審查起訴。再好的法治也不可能杜絕所有的違法,但運用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教育和指引更多的公民對法律有更好的尊奉,卻是執法者、司法者理當直面的挑戰。聯想到一些地方因為嚴管行人違章而引發的不少爭議,大眾傳媒也理當立足於公共安全的維護,來組織對這些嚴管舉措的討論。對於法治建設而言,嚴格執法者更需要支持和鼓勵。(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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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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