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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林:取消“嫖宿幼女罪”恐矯枉過正

2013年05月22日09:41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摘要:當然,法治文明發展的過程也應當與人們的觀念相適應。

最近,許多媒體在屢屢曝光幼女受到性侵害的案件的同時,也對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的罪名產生質疑,認為該罪名已成了性侵幼女者逃脫嚴懲、肆意妄為的救命符,應當廢除並以“強奸幼女罪”嚴處。筆者在對這些幼女受到性侵害感到痛心的同時,作為法律學者,也在思考原本為保護幼女的“嫖宿幼女罪”為何被認為是性侵幼女者的救命符?

誠然,對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應加以嚴懲,這是一個基本的常識,但是否真的有必要將性侵幼女現象多發的原因歸結為立法上的不嚴厲?“嫖客”們在實施性侵幼女前真的考慮過相關法律后果?顯然未必。其實,在法治發展的過程中,“嚴懲”的觀念是需要慎重對待的。在筆者看來,對犯罪加以重罰這實際上是一種原始和朴素的法治觀念——復仇觀念的反映,即所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不可否認,這種觀念在建立完整的刑罰體系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法治文明發展的必然規律畢竟是逐漸遠離復仇的形態,便酷刑不斷得以減少,取而代之的是通過普遍的規則實現公平的過程。當前,如果強化復仇觀,特別是在執法過程中,如果受這種朴素法治觀念支配,還可能產生許多冤案和粗暴執法的現象。

當然,法治文明發展的過程也應當與人們的觀念相適應。畢竟,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要得到人們的認可,亦要符合世事人情,這也是一個基本的常識。屢屢曝光的性侵幼女案,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引起了公眾的極大憤慨。那麼,我們的法律對性侵幼女的犯罪懲處力度是否過輕了呢?嫖宿幼女罪是不是真的就成了犯罪人的保護傘呢?在我看來,顯然並非如此。

嫖宿幼女罪和強奸幼女罪兩者的立法原意本都體現了對強化幼女的特別保護。但由於強奸與嫖宿的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又不能混為一談。某媒體對施暴者的信息進行統計后發現,性侵案中8成為熟人作案,其中公職人員佔45%。事實上,實踐中出現的許多公職人員性侵幼女的行為被認定為嫖宿幼女罪的現象,更多的是由於司法部門對公職人員的偏袒和枉法裁判的結果。這的確可能縱容了性侵幼女的犯罪,也造成了人們對嫖宿幼女罪的誤解。取消嫖宿幼女罪反而可能會矯枉過正。

法治的實現,不僅要有普遍的規則,更要求公平地將普遍的規則適用於具體的個案。這個過程是需要通過司法來實現的。具體說,司法部門在審理性侵幼女案件,特別是針對公職人員性侵幼女的案件時,既要嚴格把握好保護幼女的刑事政策,又要准確適用刑罰,真正做到不枉不縱,公平對待,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如此,我們才能夠在保護好幼女的同時,也能保護和提升我們那些原本就很脆弱的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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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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