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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3日08:56|來源:光明網|字號:
摘要:筆者並非為冀中星開脫。試想一下,若是窮凶極惡的極端分子,他不會選擇爆炸烈度較小的黑火藥,不會提醒別人“離遠點”,不會選擇人少的時候引爆。 |
昨日(20日)18時24分,北京首都機場T3航站樓B出口外,一名中國籍殘疾男子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本人受傷,現場無其他人員傷亡,機場航班起降未受影響。據了解,經公安機關初步核實,該男子叫冀中星,1979年生,山東菏澤人,曾在廣東打工,覺得受到不公正對待,上訪多年。北京警方通報,事發時,該男子因引爆自制爆炸裝置受傷,目前正在救治,未造成周圍人員傷亡。(《新京報》7月21日)
殘疾男子冀中星在首都機場引爆自制爆炸裝置,不論從哪個方面來講,都是一個悲劇。雖說爆炸事件並未造成周圍人員傷亡,但無疑已經擾亂公共場所正常社會秩序,而且有觸犯刑律之嫌。毫無疑問,當事人必須為其行為擔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爆炸事件,法律自然會靠上去。在譴責爆炸事件的同時,我們不妨將目光轉向極端事件背后。據媒體報道,當事人冀中星曾因在外打工遭受不公正待遇,信訪多年未果。或許正因為當事人的聲音沒有得到足夠重視,權益訴求沒有得到切實回應,才使他萌生了在機場引爆自制爆炸裝置的極端想法並付諸實施。
個體權益遭受侵害而無法表達訴求,權益無法得到有力維護,冤屈郁積久了,希望就會一絲絲流逝,越容易產生鋌而走險的可怕念頭。前段時間震驚全國的廈門公交車焚燒爆炸案,也暴露出類似問題。需明確的是,聲音無法表達,權益難以維護,固然憤懣難抑,卻絕非危害公眾安全甚至報復社會的理由。但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公共極端事件,背后或多或少都能找到“訴求表達遭漠視、權益維護成泡影”的影子,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
從事后的媒體報道來看,一些極端事件的主角,此前或多或少遭受過不公正對待,多方奔走吁求無果后,才產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極端心理。跟陳某公交車爆炸案造成的嚴重后果不同,冀中星在機場引爆自制裝置,並沒有引起周圍人員傷亡。根據媒體報道推斷,其本意或許只是在於以爆炸引起社會對其境遇的關注。從冀中星試圖向人們散發傳單遇阻,“我有事說,我有炸彈,躲遠點”的警示,自制爆炸裝置是制造鞭炮的黑火藥,引爆時“出口處旅客很少”,並多次提醒過往人員與其保持距離,等可以看出,他引爆爆炸裝置或許僅僅是為了讓社會關注媒體事后挖掘的其遭受不公待遇(打工時被打殘,至今沒有討到說法)的問題。若非如此,爆炸裝置不會是烈度較小的自制黑火藥裝置,不會一再聲稱自己“有炸彈”,提醒別人“躲遠點”,不會選擇“旅客很少”的時候引爆。
筆者並非為冀中星開脫。試想一下,若是窮凶極惡的極端分子,他不會選擇爆炸烈度較小的黑火藥,不會提醒別人“離遠點”,不會選擇人少的時候引爆。媒體報道,網絡流傳並遭刪除的“冀中星”博客關於“打工時被打殘廢至今討不到說法”的內容,已經當年律師証實。當年被非法打傷殘后,法律程序走了,無果﹔媒體記者也介入了(未見報),沒用。家中本就貧窮,且傷殘一直未愈,如此境遇讓人情何以堪?在維權四處碰壁的情況下,利用制造極端事件擴大影響的方式來吸引社會關注,確實是無奈之舉。這種情形,跟那些通過跳樓、下跪、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討薪的農民工如出一轍,都是在正常方式無法維護權益的條件下,被迫採取的一種非正常維權舉措。這是個人的悲哀,更是社會的悲哀。
通過“走極端”能否達到維護合法權益的目的暫且不說,這種行為本身就凸顯出法治精神的貧瘠和扭曲。試想,若通過正常渠道能夠維護權益,誰願意鋌而走險呢?這也從側面映射出法治覆蓋廣度和屢及深度與社會需求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對於普通民眾尤其是低層民眾來講,合法權益受傷害容易,維護起來可就難了。權益訴求渠道過於狹仄甚至淤積,那些飽含冤屈的聲音往往容易在浮華喧囂的擾攘下歸於沉寂,但同時憤懣情緒也在無聲發酵。通過極端事件表達權益訴求,是一種何其絕望的悲苦。傾聽聲音是一種積極的治理姿態,敬畏民意是一道庄嚴的執政考題。正視並傾聽每一個聲音,尤其是那些平凡得有些卑微、微弱得近於無聞的聲音,貼近他們悲苦不堪的心靈,傾聽他們沉沒已久的卑微聲音,積極回應他們並不過分的權益訴求,振奮他們對世界的信心,重燃他們對生活的希望,是公共部門理所當然的責任,更是社會走向成熟文明的必然要求。(凌國華)
(責編:吳楊、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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