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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5日07:10|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我們並非對政府賠償吹毛求疵,而是寄望契合程序正義的賠償,能成為地方部門應對公共事件的法定程序,賠之有理、賠之有度,既彰顯公權之善,也不負事實真相。 |
備受關注的廣西貴港市平南縣刑警槍殺孕婦案,當地政府提出賠償70多萬元,但方案未獲家屬同意。無獨有偶,岳陽3兒童上學途中被綁架殺害案嫌疑人抓獲后,死者張某的爺爺張年勇稱已與政府達成善后協議,每位死者家庭獲賠10萬,“政府說這是一次性善后處理意見,簽字后盡快將小孩尸體埋掉……以后不得再找任何單位和個人麻煩。”
當地方案件上升為輿論關切的公共事件時,政府部門本著人道精神或擔責的姿態撫恤受害者,是權力謙抑的良善作為。對於“廣西警察殺孕婦案”而言,肇事者為公安機關公職人員,作為財政全額撥款的職能部門,在基本事實確鑿無疑的前提下,當地政府主動給家屬一定賠償,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考慮到依照法律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確實較長,行政機關代犯罪嫌疑人先行賠付,對受害者也是一種積極的事后救濟。然而,同樣是賠償,岳陽地方政府的10萬“撫恤金”則似乎有些難以理解。
綁架殺害兒童事件的真相尚未大白天下,凶手幾人、因何行凶、牽涉幾方責任……這些關鍵性問題尚未明確,地方部門如此急於賠錢,權責如何對等、罰單如何公平?
另一方面,所謂“一次性善后處理意見”的說法,不僅顯得悖離法治邏輯,也帶著幾絲強權思維的色彩。公民依法博弈是法治社會的常態,該賠多少是多少,多賠了是慷財政之慨,少賠了是二次傷害。責任幾何尚未定論,即由嫌疑人家屬和政府部門湊齊了10萬撫恤金,並要求簽下“不再找麻煩”協議,這是否有行政機關僭越法律的嫌疑?
法治社會應遵循程序正義的原則。遺憾的是,每每遭遇惡性事件,一些地方政府首先想到賠償,也許其情可鑒,卻也程序堪疑——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拿財政的錢墊付著,預算約束情何以堪?
更重要的是,這種“賠錢法則”似乎明裡暗裡還附加著“封口式契約”,要麼是不許當事人多言,要麼是謝絕輿論監督發聲。如果公權力不曾“做賊”,何苦如此“心虛”?殊不知,在事情尚未塵埃落定之時,這種急於“花錢消災”的維穩手法,反倒會使政府公信力在輿論的猜疑和“有罪推定”中流失殆盡。
我們並非對政府賠償吹毛求疵,而是寄望契合程序正義的賠償,能成為地方部門應對公共事件的法定程序,賠之有理、賠之有度,既彰顯公權之善,也不負事實真相。
於此而言,岳陽殺童案的10萬元“撫恤金”只是一個意猶未盡的逗號,我們需要的是更多的反思與追查,而非“一次性善后”。
(鄧海建,海外網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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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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