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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5日17:04|來源:中國新聞網|字號:
摘要:《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
中新網12月5日電 據央行網站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范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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