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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4日08:14|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經濟發展水平低下是印度與其它眾多發展中國家腐敗現象的重要成因。解決腐敗問題是一個與現代化進程同步的綜合治理問題,是一項長期戰略工程,其中最為關鍵因素乃是經濟高度發展與人民文化素質的提高。 |
印度議會人民院(下院)12月18日通過了《公民監察法案》,要求在印度中央建立一個獨立的反腐調查機構,它將有權調查包括總理在內的所有政府工作人員,任何參與腐敗的官員一旦被查出,將在兩年內被判刑並沒收所有違法財產。新任印度司法部長表示,該法案的通過“具有裡程碑式的歷史意義”。許多印度人希望,首個此類性質的機構能有效遏制腐敗。
筆者樂見該法案的通過,並能夠像許多印度人希望的那樣“給這個貪污受賄成風的國家帶來它所需要的變革”。但坦率與客觀地說,印度反腐問題非一個法案或一個調查機構所能徹底解決。腐敗在世界任何國家幾乎都無法“根治”,何況對於被辛格總理稱為“腐敗是國家經濟繁榮唯一且最大的威脅”的印度來說,恐怕更加難上加難。腐敗在印度的猖獗乃由多種錯綜復雜因素所致。
其一,經濟發展水平低下是印度與其它眾多發展中國家腐敗現象的重要成因。透明國際2011年指出,清廉指數排行榜顯示貧窮與腐敗存在因果關系。從清廉指數直觀地來看,腐敗嚴重的國家與貧困國家二者大體重合。在183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最靠前的有新西蘭、丹麥、芬蘭等,美國排24位。排在最末幾名是緬甸、阿富汗、索馬裡、朝鮮等﹔印度排名為95位,中國排名78位。調查顯示,經濟欠發達國家的賄賂率是經濟發達國家的兩倍。印度剛剛開始崛起,人均GDP僅一千多美元,貪腐受賄成了一些人謀生的特殊誤徑。
其二,印度法律體系繁雜,執法犯法、有法不依現象較為嚴重。印度法制很完備、應有盡有,但印度的法規源於英國體系,重取証與法庭控辯。由於取証困難、程序繁雜,大量的腐敗行為無法及時受到懲處。近年來相繼制定了《預防腐敗法案》、《反洗錢法》、《中央文官行為准則》以及旨在打擊高層腐敗的《洛克帕爾法案》等等,劍指政府要員的腐敗大案。盡管如此,高層腐敗還是潛滋暗長,頻頻曝光。法律雖然應有盡有,但律多行少。據印度報紙透露,積壓的各類法律案件要400年才能審完。包括法院在內的執法機構被認為是貪污最嚴重的政府部門。一位知名印度政治分析家認為,剛剛通過的法案只是向前邁出的“一小步”,“印度的問題不是缺乏相應的法律,而是法律沒有得到有效實施,並且存在諸多漏洞”。
其三,印度社會人際關系是以所謂“潛規則”陋習支配人們的行為准則。有人將印度的腐敗模式形容為“金字塔型”,即主體是在基層,“小腐敗”成風,堪稱“一片汪洋”。一項印度腐敗研究顯示:印度人每月收入100美元,卻不得不花15美元向政府行賄。“在印度如果不向政府行賄生活將異常艱難。”由此層層索賄,組成一個完整的腐敗鏈條。打破這一鏈條談何容易?
由上觀之,印度在反腐問題上難解因素與中?有類似之處,對同處現代化起步階段與腐敗高發期的中國來說,無疑具有重要啟示。啟發之一,腐敗問題的產生與存在非某一因素所決定,乃是經濟、政治、法律、文化諸多因素的綜合。因此,解決腐敗問題是一個與現代化進程同步的綜合治理問題,是一項長期戰略工程,其中最為關鍵因素乃是經濟高度發展與人民文化素質的提高。
啟發之二,印度這個號稱世界最大的民主議會制國家,也是世界上貪腐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貪腐成了印度民主的笑柄與諷刺。那種把中國腐敗問題一股腦兒歸結為現行政治制度的觀點,不值一駁,荒唐而天真。
啟發之三,印度現今通過的擬建立“獨立反腐調查機構”的舉措,與新加坡、香港等做法類似,無疑具有可取之處,值得中國借鑒與研究。
(陳峰君,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教授,海外網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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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網評·印度篇】
(責編: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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