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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意外身亡怎能定性為“因公犧牲”

2014-08-07 08:54:00|來源:海外網|字號: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卻導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當地公安局提出的賠償標准為參照“因公犧牲”、不簽承諾書就不予賠償……在死者家屬的強烈質疑之下,今年初發生在安徽祁門縣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8月7日中國青年網)

派出所之間開展學習與交流,這是正常的業務往來,無可非議。不正常的是,“同行之間”竟然成了酒肉朋友,借此機會大吃大喝,顯然已經違反了“八項規定”。

首先,參與喝酒的民警雖然分屬於不同的派出所,但關起門來都是自己人,沒必要超規格接待,最多隻需提供簡單的工作餐,這本身就有可以參照的相關規定。其次,13名民警聚餐,一次就喝掉了6瓶白酒、11瓶啤酒,可見酒桌上的氣氛非同尋常,如此無節制地喝酒,嚴重了違反了公安部“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的禁令,盡管喝酒發生在下班的時間段,但這麼多基層民警參與喝酒,不可能酒后都不回派出所值班,畢竟派出所的警力很有限。

陪同領導喝酒而導致意外身亡,此前有過先例,究竟屬不屬於“因公犧牲”?早已蓋棺定論,既不是倒在工作崗位上,又不是犧牲在與歹徒的搏斗中,這樣的定性很不靠譜,明顯帶有安撫的性質,是拿原則做交易,更是破壞了警察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個人認為,對於這起意外事故,當地公安必須開展責任倒查,依據公安部出台的禁令,該追責的追責,該賠償的賠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能將“因公犧牲”當做一個筐,啥都往裡裝,否則對其他“因公犧牲”的人而言無疑是一種傷害與侮辱,因為這兩者之間根本不能相提並論。

再說了,這名意外身亡的民警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明知不允許喝酒,為何不能態度堅決一點,拒絕同流合污而參與喝酒?可見,對於最終處理結果,其家屬必須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備,至少在賠償問題上期望值不宜過高,至於追責那是你們的權利,筆者贊同一追到底,絕不放過。(李忠卿)

(責編:於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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