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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敢“公函說情”

2014-08-13 09:48:00|來源:法制晚報|字號:

據《春城晚報》昨日報道,四川省眉山市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鄭某某在大理發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讓弟弟頂包,被交警識破后,他被檢察院訴至法庭,其所在單位領導親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遞交了免予刑事處罰函,並擺出了“鄭某某工作表現優異且得到了被害人親屬諒解”的理由。

大理法院未理會這次“另類干涉”,在審理查明事實后,對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各級領導干部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政府部門以公函為嫌疑人求情,有干擾司法的嫌疑。《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我國正在致力於建設法治社會,不但法院要秉持公正立場,官員更要自律。公函說情就是一封舉報信,相關部門有必要對其進行調查。如果存在以權謀私或腐敗現象,必須嚴懲相關責任人,即便純粹是為了“同事之情”,責任人也應受到懲罰和教育。

作者:葉祝頤

(責編:於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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