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0 09:21:00|來源:新京報|字號:
柯震東
房祖名
這兩天,演員房祖名、柯震東因涉毒被抓,又讓明星吸毒成了熱門話題。因明星們吸食的毒品都是大麻,網上也興起了“吸大麻合法化”的呼聲。大麻究竟是不是毒品?吸食大麻果真就不違法嗎?
“大麻非毒論”是觀念“中毒”
吸食大麻本質就是“飲鴆止渴”,不了解其危害,扯什麼“大麻非毒論”,其實很幼稚。即便是那些解禁大麻的國家,也把它當毒品。
上面的論調,其實也契合流行多時的“大麻非毒論”。而它顯然需要“科普”來矯正誤區。事實上,毒品有多種分類,通常分為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兩大類。其中最常見的是麻醉藥品類中的大麻類、鴉片類和可卡因類。但按毒品對人中樞神經的作用,可分為興奮劑、抑制劑和致幻劑等。興奮劑能刺激中樞神經系統,使人產生興奮,如大麻等﹔抑制劑能抑制中樞神經系統,能讓人鎮靜和放鬆,如鴉片類﹔致幻劑能使人產生幻覺,導致思維分裂,如麥司卡林。
根據警察緝毒案例和媒體調查表明,明星吸毒主要是興奮劑類毒品,如冰毒、大麻、K粉(氯安酮)等。這些毒品雖然被視為軟性毒品,與海洛因等“極端毒品”有些差別,但它們也足以讓吸食者身陷災難。
大麻其實是一大類毒品,其主要活性成分是四氫大麻酚。長期大量吸食大麻對身體造成的損害是多方面的。它可致神經障礙、意識不清、焦慮、抑郁等,對人產生敵意和攻擊性,這易衍生負外部性,同時它還可誘發精神錯亂、偏執、妄想和自殺沖動等。此外,它還會造成站立平衡失調、手顫抖,難以駕駛機動車﹔它還可使大腦記憶及注意力、判斷力減退,導致記憶混亂。此前就發生過搖滾明星吸食大麻過量猝死的案例。
另外,吸食大麻類興奮劑還可以造成明顯的生理損害,如降低細胞與體液免疫力,從而易被病毒和細菌感染致病,還會誘發氣管炎、咽炎等疾病。有研究証明,吸一支大麻煙對肺功能的影響比吸一支香煙大10倍。
當然,演藝明星的吸毒熱可能還受到國外解禁大麻類興奮劑的影響。例如,去年12月24日烏拉圭總統何塞·穆希卡簽署了大麻合法化的文件,烏拉圭由此成為第一個大麻合法化國家。根據該法令,所有18歲以上的大麻消費者都可自行種植和消費大麻。此外,美國科羅拉多州也在修改立法,將允許成年人為了娛樂使用大麻。
但由於大麻危害遠甚於利處,除了醫療使用外,即便在解禁大麻的國家如烏拉圭,也是有限制的解禁。烏拉圭規定,每人種植大麻的植株數量不得超過6株﹔消費者可以從大麻消費場所獲得大麻,或從藥店購買大麻,但每月不得超過40克。它依舊是被當做“毒品”對待。
說到底,吸食大麻滿足新鮮感,本質就是“飲鴆止渴”。不了解其危害,去扯什麼“大麻非毒論”,渲染附著其上的所謂“文藝體驗性”,其實很幼稚。
□張田勘(科普學者)
吸食大麻違法也是國際慣例
在國際上,大麻合法化仍是例外。盡管國際上一直有人倡言“大麻合法化”,但各國仍奉行嚴厲的禁毒政策。
房、柯涉毒,這兩天引爆輿論。但在遺憾與反思之外,也有些網民認為,明星吸毒只是他們自己的事兒。而因吸毒被拘后剛刑滿釋放的寧財神表示:“個人意見,對冰毒應該嚴控,但對大麻,還是請基於醫學常識的基礎,參考國際慣例再量刑吧。”那吸大麻,到底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總體而言,中國在法律規制上對涉毒行為非常嚴格,如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針對不同性質及情節的毒品犯罪,刑法設置了相對嚴厲的法定刑,最高可判死刑。當然,在實際執法中,基於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還須根據毒品數量及行為人犯案次數等情節而出罪入罪,輕重其罰。
就本案而言,柯震東因隻涉及吸食毒品行為,涉嫌行政違法。但房祖名則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另外在其居所內還查獲出100余克大麻,但根據刑法第348條的規定,大麻屬於“其他毒品”,“100余克”並未達到刑法要求的“數量較大”的起刑標准,故他或可排除非法持有毒品罪。
作為毒品,大麻的純度要低於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因此刑法將其歸入“其他毒品”之列,並在定罪量刑上適用比后兩種毒品更高的數量標准。正因其低純度特性,法律並未完全禁止大麻的使用,比如可在嚴格管制下用於正常的醫療目的。至於“大麻使用合法化”,本就有著嚴格匹配的制度語境限定,否則就像寧財神說的,易帶來“尋租空間”。
也正因如此,在國際上,大麻合法化仍是例外。盡管國際上一直有人倡言“大麻合法化”,但各國仍奉行嚴厲的禁毒政策。如依德國法律,擁有和吸食大麻,可處5年以下監禁,並處罰金,對於量少者可酌情減免或不予起訴。在法國,公民擁有及吸食大麻均屬違法,吸食大麻者處1年以下監禁,並處罰金﹔擁有大麻者處10年以下監禁。但對初犯者視情節輕重可免於起訴,大多數警告后開釋。依據意大利總統令,對於吸食大麻者給予行政處罰,但對初犯且無意再次吸食者則處以警告。2006年后,意大利行政處罰更趨嚴厲,攜帶大麻的累犯將被吊銷駕照,並處以48小時拘禁。
說到底,吸食大麻違法,在國際上仍是通行的慣例。置於其具體量罰,在各國有不同適用標准,這個也取決於制度環境(如對大麻的監管政策)與司法尺度等諸多因素。但就眼下而言,以極為個案“大麻合法化”為吸食大麻“漂白”,既不具備現實法理基礎,也難以獲得公眾的支持。
□沈海平(法律學者)
吸大麻,麥司卡林,毒品,大麻煙,大麻非毒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