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2 09:21:41|來源:人民日報|字號:
國務院發布的“新國九條”吹響了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推進資本市場法治化的號角。金融期貨市場是最典型的規則導向型市場,進一步發展和繁榮,迫切需要期貨法治水平的“提檔升級”。
一、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得益於過去多年期貨市場法治水平的提升和保障
一是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為核心的期貨市場法規體系開啟了金融期貨的新時代。2007年出台的《條例》將期貨交易的適用范圍從商品期貨擴大至金融期貨,強化了交易所整體抗風險能力,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品種的順利上市和規范運行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礎。2012年,《條例》修訂,進一步拓展了金融期貨市場未來進一步發展空間。
二是期貨市場20多年形成的法規體系和監管框架,保障了金融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國期貨市場形成了由“一個條例”、“兩個司法解釋”、“若干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組成的期貨市場法規、規則體系,保障了期貨市場的發展運行。市場監管中形成的一系列基礎性制度,為金融期貨的健康規范運行奠定了堅實基礎。
三是在《條例》等法規制度的保障下,產品功能發揮充分,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貢獻了力量。滬深300股指期貨上市四年多來,股指期貨服務資本市場發展全局的積極作用日益顯現,成為股市波動的“平衡器”,成為財富管理的“保險單”,成為提升股市核心競爭力的 “助推器”,起到股市投資文化“催化劑”的作用。同時,國債期貨運行平穩,成功實現預期目標。
二、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需要更高層次的法律規范保駕護航
市場要發展,法治需先行。金融期貨進一步成長需要盡快出台《期貨法》。
第一,實體經濟需求強烈,金融期貨市場發展潛力巨大,市場大發展需要《期貨法》這一“尚方寶劍”。從實體經濟需求來看,我國金融期貨發展還很不夠。2013年底股票市值24萬多億元,債券市場余額30萬億元,對外貿易進出口總值4萬多億美元。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我國實體經濟存在規模巨大的風險管理需求。對金融期貨的避險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期貨市場的大發展、大繁榮需要《期貨法》提供更高層級的法律支持。
第二,金融期貨市場涉及面廣,監管協調任務重,需要期貨法予以統籌協調。金融期貨市場基礎資產多元,參與主體眾多,交易機制復雜。《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范的主要是場內期貨交易,對於証券衍生品和期貨衍生品的界定、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規范等問題在法律層面尚不明確。《期貨法》需要厘清界限,合理劃分相關法律的分工,清晰界定市場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協調好場內場外市場的關系。同時,金融期貨市場的基礎資產監管部門眾多,協調工作層次高、難度大。為了實現市場互聯互通,形成市場發展合力,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需要在《期貨法》層面進行協調。
第三,金融期貨市場的對外開放戰略安排、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和國際定價權的保護,需要《期貨法》提供法律保障。隨著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推進,金融期貨市場也面臨著嚴峻的競爭態勢。境外市場紛紛推出了基於中國金融資產的金融期貨產品,國際定價權的爭奪和國家金融主權的維護形勢日益嚴峻。為促進雙向開放,保障對外開放於法有據,保護跨境交易者合法權益,需要《期貨法》提供制度依據。
第四,金融期貨市場的風險防范機制需要《期貨法》予以規范。金融期貨對風險防范要求格外高,對交易所自律監管時效性要求格外強,需要在法律層面夯實中央對手方和自律監管的法制基礎,需要在法律層面對公司制交易所組織形式、分級結算制度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等重大制度進行明確規定。
三、關於期貨立法的幾點思考
結合金融期貨市場實際,談談關於期貨法立法的幾點思考:
一是《期貨法》應當確立金融期貨市場服務並服從於實體經濟的基本原則。金融期貨市場是專業的風險管理市場,市場發展不能自娛自樂,需要謹防金融創新演變為“脫實向虛、自我循環、自我膨脹”的金融“空轉”。在堅持市場化發展取向的基礎上,金融期貨市場建設必須從服務於現貨市場,滿足實體經濟和廣大參與者避險的需求出發,樹立“社會責任至上”的基本理念。金融期貨要為經濟社會發展“多幫忙,不添亂”,滿足實體經濟各類主體多個層面的風險管理需求,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進、互動雙贏的良好局面。
二是《期貨法》應當根據國際市場發展與監管趨勢,將場外衍生品納入調整范圍。將場外衍生品納入期貨法調整范圍,符合國際市場發展和監管趨勢,也是履行我國國際承諾的舉措。我國場外衍生品市場發展剛剛起步,需要有統一的規劃。監管權分別涉及不同監管部門,如果不能將債券、外匯等基礎資產的場外衍生品納入統一監管,很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將與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特征類似的場外衍生品納入《期貨法》調整,為場外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三是應當夯實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自律監管的法治基礎,促進金融期貨市場規范健康發展。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是國內第一家公司制交易所,承擔著金融期貨市場創新與發展的重任,在資本市場中具有重要地位。《期貨法》應當明確確認交易所業務規則法律效力,確立公司制交易所的基本制度安排,規定期貨交易所民事責任豁免制度,建立期貨交易所訴訟阻隔機制,增強自律監管的法律保障。
四是《期貨法》應當確立交易所在風險控制中的“中流砥柱”作用,引入中央對手方制度,增強防范系統性風險的能力。交易所是市場風險控制的核心,交易所必須敢於擔當,通過中央對手方制度防范系統性風險。在《期貨法》中確立期貨結算中央對手方制度,是順應我國期貨市場發展要求和國際期貨市場發展趨勢,推動我國期貨法律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要求。在明確期貨結算機構的中央對手方法律地位和職責的同時,需強化以保証金為核心的風險預防制度、以結算財產保護為核心的風險隔離制度等配套。
五是《期貨法》應當立足於保護各方利益、建立高效、多元化的期貨糾紛解決機制,引入行政和解制度,提高自律監管的效果和市場執法的效率。從國際經驗看,在多元化利益格局下,通過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以合理利用各種資源,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當事人的自主性,促進糾紛解決機制的生態平衡,為當事人提供獲得救濟、實現公正的多元途徑,《期貨法》急需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同時,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需要提高執法效率,而行政和解就是符合國際執法潮流的制度選擇。期貨市場的核心是風險管理,對風險進行快速處置,防范風險積聚。引入行政和解制度可以快速釋放市場風險,防范違規行為引發系統性風險。通過期貨立法,率先在我國期貨監管執法中引入行政和解制度非常必要。
六是《期貨法》應當促進期貨市場改革開放。《期貨法》應當確立雙向開放機制。就“引進來”而言,建議明確境外參與者境內開展期貨業務的原則規定,建立境外參與者的准入機制﹔明確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法律基礎。就“走出去”而言,建議明確境內參與者境外從事期貨業務的相關規定,允許境內個人和機構在境外從事期貨業務。
(作者為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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