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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產品須先使用:繼續為明星祛魅

2014-08-26 08:52:03|來源:紅網|字號:

  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廣告薦証者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等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証明。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証明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8月25日新華社)

  這是一個祛魅的時代。大學生的工資趕上農民工,官員的隱形福利日漸萎縮,國企老總的工資要拿出來晒,曾經的“白富美”變身賣淫女,“龍太子”房祖名吸毒也被抓。

  若是兩年前,誰能想到房祖名會落入人民警察之手?房祖名是明星,背后站著身為巨星的老爸。成龍是中國人在國際上的名片,又是全國政協委員。即便是常人眼中能量巨大的成龍,對親身兒子房祖名的處境也無能為力。還有更慘的,曾經和房祖名一樣紅火的陳冠希,現身雲南某夜店,在記者眼裡“皮膚鬆弛顯老酷似趙本山”,他們的遭遇讓人喟嘆,明星也是人啊,沒了聲譽,沒了特權,就是普通人嘛。

  中國廣告史,就是一部明星封神史。成了明星,就能天價代言產品。至於自己是否用過產品,至於產品品質如何,這些都不是明星的事兒,也不是消費者關心的事兒。明星在天上嘛,哪管什麼油鹽醬醋,哪管什麼人間煙火?男兒郎汪東城代言衛生巾,觀眾看的,不是汪東城自己的產品體驗有多好,而是“連男神汪東城都說這衛生巾好,你還說什麼”。中國人愛拜神,神仙什麼都能管,是否也把拜神心態也投身到明星身上?

  可是時代在變,明星正在祛魅。廣告法修訂草案中,明星走下神壇,成了“薦証者”。明星的作用成了使用代言產品,並與消費者分享產品體驗。如果明星涉及虛假代言,“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明星不再是一本萬利的職業,在公眾場合說什麼“好”,就要為這個“好”字擔責,搞不好還得賠錢踐諾。而觀眾看明星廣告,從瞻仰明星風採演變成看明星的話是否屬實,明星如果言不由衷或睜眼說瞎話,觀眾就要讓他們像普通人一樣用實際行動對自己的話負責。

  在一個法治國家,官員首先是公民,富商首先是公民,名人首先是公民,網絡大V首先也是公民,法律日益健全的過程,正是特權逐漸祛魅的過程。過去活在雲端的娛樂明星,首先還是公民,吸了毒,做了虛假代言,一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說,明星持續祛魅的過程,正是社會日益成熟的進程。

  文/程振偉

(責編:宋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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