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6 08:52:25|來源:紅網|字號:
誰都知道,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等保障性住房,是為了保障低收入群體“住有所居”而由政府推出的惠民舉措,不得轉租、轉借。然而,近日記者走訪長沙幾個保障性住房小區時卻發現,部分保障性住房卻轉租了——原本每月幾十元租金一套的廉租房,被轉租至600多元,甚至2000元。(8月25日《長沙晚報》)
對此,輿論幾乎是一個聲音:對於以廉租房牟利的現象,錙銖必較,堅決杜絕。因為國家住建部曾明確規定,廉租房隻能用於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不得轉租、轉借……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等行為,可以收回住房。有律師認為,保障性住房轉手出租,實際上是佔用了絕大多數納稅人的資源。因此,輿論呼吁加強監管,堵塞漏洞。
而我則以為不該簡單地一刀切,能否有一點實事求是的態度,如果真窮,不妨留一點允許轉租的口子。
是否真窮,審核廉租房申請資格的時候,已經審查過了,但不排除情況了解得不全面,真窮裡面有假窮﹔或曾經真窮,現在已經不窮﹔也不排除有權力因素參與,廉租房批給了並不需要的人。因而就會出現以轉租廉租房來牟利的怪現象,真要如此,必將極大地傷害社會公平,極為不妥地佔有稀缺的公共資源,極其荒唐糟蹋納稅人的資源。如果真是這種情況,那就必須依法懲治,堅決收回。
但也不排除另一種情況,譬如長沙,有一個中年婦女雙手殘疾,小孩在另一個區讀書,她要租房陪讀,於是就把廉租房轉租,貼補家用。如果概不允許,那就隻能是這種情形:廉租房空著,再去另一個區租房,結果,貧窮的生活變得更加貧窮。如果是真窮,就算他們借著轉租牟利了,賺了一些錢,也未必不是好事,等於給他們提供了一些補助,有什麼不好呢?
當然,前提是要有辦法來區別承租人是真窮還是假窮。我覺得,辦法不是沒有。一看他轉租后住的房子,如果產權屬於自己,那就是騙租行為,對這種對象,無論他是否轉租,廉租房都應收回﹔二看他轉租后另租的房子,面積和條件究竟是否好於廉租房,如果不如,為了多拿幾個錢,寧願住得差一點,這恐怕是真窮﹔如果面積和條件超過了廉租房,那就不是真窮,既然有條件住得比廉租房好,自然就沒有理由佔有廉租房,這廉租房是應該收回的。至於要查實他們轉租后住的房子,究竟產權是誰的,究竟是否好於原來的廉租房,隻要願意實地走一走,應該是很容易查明的。
出台一個規定並不難,不分好歹來個一刀切也很容易,但對於真窮的居民來說,如何讓他們活得容易一點,需要我們的決策者和監管者有一點實事求是的精神,做一點過細的工作,隻有這樣,才有希望真正把民生的善事辦實辦好。
文/慕毅飛
轉租,廉租房,長沙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