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6 09:49:47|來源:中國網|字號:
摘要:地方政府在排污權交易中的利益博弈必須得到規制。否則,將導致某些地方政府操縱交易,破壞正常的交易秩序,甚至滋生官商勾結、權力尋租等腐敗行為。 |
中國政府網25日發布消息稱,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提出《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目標到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到2017年,試點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試點工作基本完成。 (8月25日新華網)
排污權交易,就是讓排污權像蘿卜青菜一樣可以拿到市場買賣。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於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權交易的理論,並首先被美國國家環保局用於大氣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治理。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決策層專門就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提出指導意見,旨在樹立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環保的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以排污指標為載體的排污權交易像商品一樣買賣,這在我國的長江三角洲已操練了好幾年,且取得了成功的經驗。江蘇省實施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納入首批試點的915戶重點企業中,98.5%已實現了排污權網上申購管理,2009年征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達7739.4萬元。自此,排污企業不再有 “免費排放的午餐”。現在,決策層已確立排污權交易試點完成的時間表,意味著這一制度將向全國推廣。但是,成熟的排污權交易模式如約而至,亟需保障制度的跟進。
新《環保法》對排污許可証作出了原則規定。要使這一規定既成為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前置條件,又為企業交易后合法排污提供墊底性的法律依據,這一法律原則應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影響評價以及正在試點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相關聯。尤其是要細化法律條款,通過實施細則、條例規章等形式確立排污權交易的市場規則和監管,為排污權交易市場化提供科學合理、公平有序的運作規則。
在排污權交易中,企業之間的無序競爭,甚至是惡意競爭,應通過細化法條來予以遏制。比如有的企業操縱市場,囤積居奇,掌握大量富余排污指標或“捂盤”惜售﹔或漫天要價﹔或限制競爭,搞選擇性交易等等。對此,“指導意見”明確對在交易中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但僅為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細化的懲戒條款。
更值得關注的,地方政府在排污權交易中的利益博弈必須得到規制。否則,將導致某些地方政府操縱交易,破壞正常的交易秩序,甚至滋生官商勾結、權力尋租等腐敗行為。比如招商引資中的所謂“重點保護企業”,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掌中寶”,會得到更多的排污總量和指標。
還有,會有企業通過利益輸送,以權錢交易等潛規則獲得超量的排污指標。這對其他企業是極不公平的。另外,某些地方政府出於政績與利益考量,以地方保護的慣用手法干預排污權交易,為本地企業排污費賣給外地企業設立所謂“門檻”,甚至隻准“內部消化”,禁止賣給外地企業。隻有授權超脫的監管部門、以統一規范的法規細則來嚴格規制,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違規行為都確立具體的法律責任,排污權交易才能在法律制度的護衛的綠色運行。
作者:梁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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