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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虛假薦証罰款額還應提高

2014-08-26 09:52:21|來源:京華時報|字號:

摘要:杜絕明星虛假薦証應從源頭入手,並完善明星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較之以往媒體的常用語“明星代言”,草案使用“明星薦証”雖大大縮小了范圍,但在實現責權利的統一上,卻更精確了。

廣告法修訂草案一審稿昨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備受輿論關注的廣告薦証者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在草案中皆有明確。如草案獲得通過,明星將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証明。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証明,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還將承擔連帶責任。

較之以往媒體的常用語“明星代言”,草案使用“明星薦証”雖大大縮小了范圍,但在實現責權利的統一上,卻更精確了。並不是所有的代言都是薦証,為偽劣產品代言也並不等同於虛假代言。草案關注了法律用語的技術問題,恰可視為在科學立法上的進步。

明星的廣告薦証責任問題由來已久。早在2005年,香港明星劉嘉玲就曾因代言SK-Ⅱ廣告而被消費者告上法庭。在該廣告中,劉嘉玲聲稱“連續使用28天皺紋減少47%,肌膚年輕12歲”。江西一名消費者用了該產品后,聲言不但肌膚沒有年輕12歲,反而產生皮膚瘙痒灼痛。這名消費者以產品的生產公司及代言人劉嘉玲為共同被告,訴至南昌法院。

劉嘉玲則在隨后的危機公關中公開宣稱,自己代言SK-Ⅱ的每個產品都會先試用一個月。她亦聲稱“做廣告畢竟不同於表演,應該是真實的表達”。這在理念上倒是與當下的廣告法修訂草案有著高度重合。這宗轟動一時的個案以法院裁定駁回消費者對劉嘉玲的指控而落幕。法院給出的理由是,“在這起代言案件中,沒有合適的法律依據,足以認定劉嘉玲和消費者所受到的傷害有所牽連”。

劉嘉玲代言案之后,明星作為產品薦証者出現在廣告中愈加成為常態。尤其是震動海內外的“三聚氰胺事件”曝光后,三鹿慧幼嬰幼兒奶粉的代言人鄧婕成了眾矢之的。在那條后來引發了群情激憤的廣告中,鄧婕不厭其煩地向觀眾推薦“選奶粉我很挑剔,專業生產,品質保証,名牌產品,讓人放心,還實惠。三鹿慧幼嬰幼兒奶粉,我信賴!”但眾所周知,鄧婕與張國立婚后並無生育,張與前妻之子張默其時也已長大成人。劉嘉玲可大方回應“代言產品我都有試用過”。但鄧婕現身說法的“挑剔選奶粉”,卻無法自圓其說。

觀眾受到自己喜愛的明星虛假代言的誤導,明星難辭其咎。但其時的廣告法僅在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上禁止“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証明”。這一漏洞,讓為數眾多的“鄧婕們”逃脫了法律責任。

明星虛假薦証欺騙消費者應擔責,當然不能僅止於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杜絕明星虛假薦証應從源頭入手,並完善明星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在2013年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已增加了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的具體條款。

此次修訂廣告法,明確廣告薦証者的法律責任實屬必要——這既是廣告法自我完善的需要,同時也是與消法保持一致的需要。草案明確,如果“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個罰款金額,略顯保守。從有效遏制當前仍屢見不鮮的虛假廣告薦証來看,責任門檻還有進一步抬高的空間。

作者:王琳

(責編:於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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