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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短命”概因違法難究

2014-08-28 08:52:02|來源:紅網|字號:

  26日上午,《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入市人大三審階段,防止出現“一屆政府一個規劃”的現象,三審稿增加了一項規定:隻有在四種情形下才可以改規劃。為充分吸收民意,三審稿還增加了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規定。(8月27日《南方都市報》)

  城市規劃本是一項長期、持久的計劃,按說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上,隻要出台了一部城市具體規劃,就必須有所堅持,按照規劃一步步來。如此城市建設才會有條不紊,也能規避一些因利益熏心而起的胡亂規劃、沖動規劃。即便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新情況,需要修改規劃,也需要審慎進行,更須經得住科學和民主的兩大考驗。

  然而,一些城市在城市規劃上往往顯得很隨意,首先是規劃方案的出台未能進行充足的科學論証,再者也沒能充分地征求民意。因為有了隨意規劃,也就有了隨意更改,所謂“一屆政府一個規劃”絕不鮮見。這暴露出來的不僅是程序是否規范的問題,短命的規劃實際上也因為朝令夕改而帶來了巨大的資源浪費,並且從中也能發現政績沖動與腐敗的影子。因此,廣州市擬規定四種情況下才可改規劃,旨在避免短命規劃,其立法意圖是值得肯定的。

  從內容看,這四種可改變規劃的情況,都是合理、科學的范疇。問題是,僅憑這樣的規定恐怕還難以遏制住“瘋狂規劃”,之所以有些領導喜歡更改規劃,是因為在其看來,已有的規劃是上任留下的,弄得再好也不是自己的政績。此外,也不乏一些官員企圖在更改規劃后的大拆大建中牟取不法利益。對於前者,可以通過改變官員考評體系,改變現有規劃政績觀入手,而對於后者,解決起來和懲治其他腐敗行為一樣,離不開公開透明,既是規劃方案制定過程的公開透明,也要有具體實施過程的公開透明。

  此次廣州的《條例草案》特別增加了應通過多種方式征求民意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其實在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法》也有體現,該法於2008年正式施行,但從現實的案例來看,近幾年一意孤行的“瘋狂規劃”並未受到有效遏制,比如被稱為“推土機市長”的季建業,根本不管城市規劃的科學性,也不容別人有意見,2010年剛一上任市長就提出“要把南京來個大變樣”。城市規劃搞成了“一言堂”,皆因民意未能彰顯,相關法規沒有得到落實。進一步來看,則是相關懲治措施不到位造成的。城市規劃不顧科學民主,甚至“朝令夕改”,卻鮮有相關領導因此被問責的。懲治上的乏力,無疑放大了“瘋狂規劃”的沖動。

  國家層面有專門法律,地方也有相應的規定,城市規劃本不應出現種種亂象。為城市規劃更改設立“四種情形”這樣的硬性紅線,體現了法的姿態,但能否起效依然要看執行的力度。隻有違法必究,彰顯法的威嚴,那些因政績觀和利益熏心而起的規劃亂象才會得到真正遏制,官員進行城市規劃時,才不得不正視科學,傾聽民意。

  文/寇宇龍

(責編:宋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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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方案,條例草案,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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