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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本不應成為一項正確與否的選擇

2014-08-28 08:52:10|來源:紅網|字號:

  8月22日,念斌被改判無罪,在其本人看來,姐姐念建蘭居功至偉。為了念斌案,40歲的念建蘭至今未婚。談及翻案,她認為,不上訪是自己做的正確的事情之一,從上訪者身上看不到希望,會帶來消極情緒﹔而且上訪沒用,當時還可能被勞教,若人身自由沒了,念斌就死定了。(8月27日《成都商報》)

  沒有亡者歸來,沒有真相大白,“被改判無罪”的念斌是不幸中的萬幸。關於“成功”的追索,似乎也是料想之中的媒體之問。念斌的姐姐念建蘭將“不上訪”列為自己做的正確的事情之一,雖然從目前來看,還並沒有直接的証據說明因為念建蘭的不上訪,對案情的跌宕起伏有著直接的影響,但是在當下最真實的權利生態來看,念建蘭言下的上訪“帶來消極影響”、“沒了人身自由”,在很多時候是無可置辯的真實。只是,回歸到應然的層面打量這樣一番“說明”,這些由“不上訪”所關聯的維權策略選擇,其實本身也是法治尷尬的映射,從根本上說,上訪本不應該成為一項正確與否的選擇。

  與上訪同義,還有另外一個更具法律內涵的詞匯——信訪。在關於信訪的詞條解釋中,已赫然說明這是“中國特有的政治表達形式”,不過,這並不妨礙其本身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信訪”是作為一種公民權利寫進了法律之中的。從最初的信訪條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到前不久國家信訪局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中,對“限制越級上訪”的細致規定,信訪權利始終在明晰和規范的渠道中前行,並始終作為一種權利救濟渠道存在。於此而言,在“念斌案”中,“先后被判處四次死刑”的念斌,是多麼需要一次有作為的、來自公權力的權利救濟,是多麼需要一次能上達的民意訴求。這也本應該成為為弟弟奔波而至今未婚的姐姐,所能倚重的救濟路徑依賴。

  在念建蘭看來,上訪之所不正確,除了擔心情緒的影響外,恐怕最大的擔心還在於如何“保護好自己,爭取說話的機會”,即便知悉多起“冤案”在上訪中也得到糾正,但她深諳上訪所可能帶來的風險。這當然不是念建蘭的執拗,也並非上訪本身存在價值判斷,而是上訪在現實生活中的走樣變形。在大多數維權者看來,所謂上訪“一味地採用過激手段去喊冤”,而在公權力看來,上訪通常與維穩有著天然的關聯,卻忽略了上訪與權利本身的真正聯系。當我們的維權還停留在“大事大鬧,小事小鬧”的解決層面上,當上訪成為公權力所不能容忍的惡行,當正當的上訪將直接影響保護自己、爭取說話的機會,我們又似乎好理解念建蘭言下的“不正確選擇”了。

  上訪,作為一種特有的政治表達形式,其存在的現實意義,從根本上說,是與法治不彰有著深刻的關聯的。當它要繼續作為一種公民權利而存在,除了在細則上的明晰外,更重要的還是權利履行的保障,而這更為關鍵的又在於法治能否成為全民信仰,能否讓公民“保護好自己,爭取說話的機會”。

  文/高亞洲

(責編:宋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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