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3 08:50:32|來源:廣州日報|字號:
摘要:法治層面的“終身禁入”,則需要公共管理者謹慎、准確拿捏自由裁量權,對嚴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敢於亮起“禁入之劍”。 |
9月2日,陸俊將正式走出燕城監獄,結束自己四年半的囹圄時光。因為被禁止終身從事足球活動,陸俊在獄中拒絕看任何關於足球的節目,出獄后也不會繼續在體育領域工作,“一代金哨”就此消失。
陸俊出獄,重回公眾視野,再次勾起公眾對這位“一代金哨”以及足壇“反賭掃黑”的記憶。即使時間過去4年半,陸俊的裁判水平仍讓許多人不得不服。有人半是夸獎半是調侃道:吹黑哨的見得多了,可是像陸俊這樣把黑哨吹得這麼超凡脫俗的,還真難找到第二個。專業水平高、“難找第二個”又如何,鑒於足壇腐敗和“黑哨”對中國足球的致命傷害,對“黑哨”課以“終身禁入”重罰是必須的。沉?日久,不下猛藥,中國足球難以回天。
視線從陸俊個案轉移到“終身禁入”這個宏闊縱深的議題,得到的啟示是:應該受到這種嚴厲處罰的不僅僅是“黑哨”。譬如利用職權貪污受賄、大搞權錢交易的“黑官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黑法官”﹔生產問題食品、造成人民群眾重大生命財產損失的“黑商人”﹔師道不存、對學生進行體罰造成嚴重傷害甚至猥褻女學生的“黑教師”﹔偷工減料、屢屢制造“豆腐渣工程”禍國殃民的“黑建筑商”﹔收受賄賂、與施工方狼狽為奸,放棄監管責任的“黑監理”﹔無視法規、收人錢財替人代考的“黑槍手”等等,都應該納入“終身禁入”的治理體系中。
“終身禁入”的題中應有之義是,從事某個職業領域的人如犯下重大錯誤,取締其繼續從事該職業的資格,終身不准進入。“終身禁入”一是歸責與追責,實現罰當其罪﹔二是風險防范,讓其重操舊業存在一錯再錯的風險﹔三是殺雞駭猴,犯事者被“終身禁入”,讓某些行業從業者明白,有些錯一次也不能犯,否則永遠沒有翻盤的機會。法理意義上的“終身禁入”已經在一些領域出現,如《食品安全法》實施5年之后的大修,就對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條款。而作為一種法治精神,它似乎還沒有形成共識,並被廣泛遵循。
以“問題官員”復出為例,公眾看到的路徑演進往往是:出事→問責→冷藏→復出。與問責的高調相比,復出則要低調得多。即使不小心被媒體發現,官方的解釋也總是“符合相關規定”。官員被責令辭職、引咎辭職或免職,並非不能再復出,關鍵在於,官員是復出還是“終身禁入”,要從所負責任與公共利益兩個方面權衡。以6年前轟動全國、對中國奶粉業造成毀滅性打擊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為例,多位當年被免職的官員已成功復出,其中一位還重操舊業,從國家質檢總局調到某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即使問題官員復出不違規,不必“終身禁入”,至少也要換個行業進入,在形式上“禁入”以避嫌,重操舊業不合適吧?
法律層面的“終身禁入”,需要不斷進行線面拓寬,將它寫入更多的法律法規中,成為貫穿法治社會各個領域的普適性條款。法治層面的“終身禁入”,則需要公共管理者謹慎、准確拿捏自由裁量權,對嚴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敢於亮起“禁入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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