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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预算法为抓手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2014-09-02 06:55:00|来源:海外网|字号: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预算法》是1995年正式实施的,之后,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显著变化,脱胎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阶段的预算法,已渐渐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预算管理的需要。为此,从2004年起,有关部门便启动了预算法的修订工作。历经三届人大,10年时间,终于修法成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随后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了具体的改革任务、路线图和时间表。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获得通过。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而现代财政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法治,即完善立法,依法理财,将财税运行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当前,不可否认,规范我国财税运行的相关法律并不如各界所期待的那样完备,最明显的例子是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制定了法律,其他多是以“暂行条例”、“试行”等形式颁布的规章。此种情形意味着,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加快财税领域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通过,无疑积极推动了财税领域法治建设的进程。

预算法很大程度上充当了财政基本法的角色,它不仅从法律上规范了财税运行的各个领域,也为深化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起到顶层设计的作用。我们看到,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还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各界对立法先行充满了期待。此时新预算法的出台,强化了人大在整个预算过程中的权威地位,并且对时下所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如地方政府性债务、全口径预算、政府收支的公开透明、转移支付制度、国库管理制度等,都做出了回应。这既有助于化解当前财税运行机制中的突出矛盾,也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预留了空间。可以预见,在到2020年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过程中,新预算法所凸现的法治精神将越来越受到高度重视,并落实到具体的财税改革实践中。

当然,如果站在现代财政制度的角度,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三大任务来审视,新预算法还有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之处。例如,在政府间财政关系这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难点上,新预算法的规定依然是框架性的,没有对“营改增”背景下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构做出指向性的规定。

因此,这次修订并非“毕其功于一役”。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预算法的修订必然将会持续下去,唯此才能更好地体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之,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预算法是抓手,这对于依法理财,乃至依法治国自然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张德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海外网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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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胜男、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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