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3 09:14:05|來源:人民日報|字號:
對於一個多民族國家來說,採取什麼樣的國家結構形式來處理國內民族問題,關乎國家長治久安和各民族前途命運。國家統一、民族團結是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所在。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民族問題。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以來,民族區域自治作為我們黨和國家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主張,在實踐中發展,在發展中完善,實現了政策、制度、法律三位一體的構建,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的一大支柱、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大特色、建設法治中國的一大方略,民族工作也在這一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成就。
黨的十八大后,習近平同志強調指出,要堅定不移堅持黨的民族政策、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必須堅持和完善包括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優越性。在新形勢下,我們一定要按照中央的決策和部署,堅持好、完善好、落實好民族區域自治,凝聚起全國各族人民大團結的力量,不斷加快民族地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必須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切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民族區域自治是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重大制度安排。我們黨經過長期探索和反復比較,採取並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民族區域自治,根本目的在於實現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做到了承續歷史傳統與符合民族國情的統一,維護國家集中統一與照顧民族地區差異的統一,體現中華民族一體性與尊重各民族多元性的統一,是最適合中國國情的制度安排。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兩句話缺一不可。其中,國家統一是第一位的,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國家的集中統一,就談不上民族區域自治﹔脫離國家集中統一,就不是我們所要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沒有國家的統一領導,沒有國家的授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礎。
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行,有力維護了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在創建新中國的過程中,我們黨提出並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贏得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擁護,結束了我國“人民五億不團圓”的局面,加快了我國革命勝利、民族解放、建立新政權的進程。新中國成立后,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行,讓各族人民實現了真正當家做主的夙願,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增強了各族人民對社會主義的理想信念,激發了共同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改革開放后,民族區域自治對於鞏固我國團結穩定的政治局面,切實抓住發展戰略機遇期,發揮了重要作用。20世紀90年代,世界形勢發生重大變化,民族主義浪潮興起。在此背景下,民族區域自治發揮了穩定器的作用,使我們黨和國家有更大的話語權和更強的內聚力,經受住了各種嚴峻考驗。近年來,敵對勢力加緊對我滲透,民族分裂主義、宗教極端主義、暴力恐怖主義相互勾連、活動加劇,制造了一系列惡性事件。對此,民族區域自治有很強的反制力,成為反擊敵對勢力分裂破壞、維護民族團結的制度利器。可以說,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功能在不同時期的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但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始終是鮮明主線。
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必須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習近平同志指出,實現中國夢必須凝聚中國力量。這就是中國各族人民大團結的力量。當前,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必須牢牢把握這個根本要求。一是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完善民族區域自治的具體制度安排,確保國家政令暢通,拓寬利益訴求表達的正規渠道,擴大各族群眾有序政治參與,保証各族人民共同當家做主,不斷增強對偉大祖國、對中華民族、對中華文化、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二是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構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堅持依靠和團結各族群眾,促進群眾多層次、多方式、多形式走動互動,鞏固各民族誰也離不開誰的關系,不斷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和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三是造就政治過硬、敢於擔當、群眾信任的少數民族干部隊伍、民族地區各族干部隊伍,做好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識分子工作,為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提供堅強組織保証。四是牢牢把握輿論主導權,及時糾正對民族區域自治的錯誤和片面認識,使各族干部群眾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匯聚起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的正能量。
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必須加快民族地區發展步伐,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
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是實現中國夢的重要基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彰顯了我們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的根本立場,是社會主義本質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具體體現。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是為了團結各民族,也是為了發展各民族。我們採取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是為了通過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發展、共同繁榮。在設計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之初,我們就充分考慮了經濟因素,比如在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的過程中,就綜合考慮廣西東部和西部的人口分布、自然資源、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認為合則雙利、分則兩害,最終作出整合建區的決策。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促進民族互助、地區合作的重大制度安排。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不僅有利於把黨和國家總的方針政策與民族地區的實際相結合,因地制宜推進民族地區改革發展,而且為我們黨和國家制定實施區域發展扶持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據和載體。無論是發達地區的對口支援體制,還是國家的扶貧攻堅、西部大開發戰略,都把民族自治地方作為重點,其目標都是加快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形成各地區共同發展、各民族共同繁榮的良好局面。
加快民族地區發展是民族區域自治的重要內容。鄧小平同志指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不把經濟搞好,那個自治就是空的。民族區域自治實行以來,特別是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30年來,民族地區經濟綜合實力得到極大提升。經濟總量由1984年的680.95億元增加到2013年的64772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增長了17倍,年均增長10.7%﹔地方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由63.5億元增加到8436億元,增長了131.9倍,年均增長18.4%。這兩項指標無論是增長倍數,還是增長速度,都高於全國平均水平。民族地區的基礎設施條件有了很大改善。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由184.49億元增加到57077.8億元,增長了308.4倍。各族群眾生活條件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生活水平有了質的飛躍。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585元增加到22699元,增長了38倍﹔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由299元增加到6579元,增長了21倍。民族地區的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事業得到全面發展。尤其是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以來,民族地區進入跨越式發展、科學發展的軌道,進入發展速度最快、變化最大、各族群眾得實惠最多的時期,發展速度改革開放以來第一次超過了東部。這些巨大成就,集中體現了民族區域自治促進民族地區與全國協調發展的制度功能。現在,我們已經形成了各民族平等互助、各地區協調發展的良好格局,民族地區各族群眾與全國人民一道,正在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挺進。
發揮“三個積極性”,加快民族地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習近平同志強調,加快民族地區發展,核心是加快民族地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當前,堅持完善落實民族區域自治,就要牢牢把握這一關鍵任務,充分發揮中央、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三個積極性”,因地制宜科學謀劃民族地區發展,著力於打基礎、破瓶頸,力爭使民族地區盡快實現全面小康,不斷縮小民族地區與發達地區以及民族地區之間的發展差距。一是把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結合起來,著重加大對貧困和邊疆民族地區發展的支持力度,著眼於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著力解決好就業、教育等民生難題,解決不通路、不通水、不通電等實際問題,切實讓各族群眾共享發展成果。二是優化對口支援體制,做好發達地區對口支援民族地區發展工作,調動央企、社會慈善組織等的積極性,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支援,解決民族地區各族群眾生產生活水平仍然較低的問題,使支援的過程成為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地區合作發展的過程。支持民族地區融入全國和區域一體化發展,加快全國統一市場建設,加快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進產業跨區域有序轉移,實現資金流、人流、物流、信息流有序循環。三是民族地區要認真貫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立足自力更生和發揮后發優勢,充分發揮資源優勢和沿邊優勢,優化資源配置,下決心破除發展體制機制障礙,抓住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新機遇,努力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不斷增強自身造血功能。
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必須貫徹建設法治中國的要求,推進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
推進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內容,是實現中國夢的重要保障。貫徹好、落實好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要義。我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等,都對民族區域自治相關法律關系進行了明確規范和調整。這些法律法規,貫穿著民族平等這一基本原則,確立了三個層面的法律關系:明確了每個地區、每個民族、每個公民都必須一體遵守我國法律,不能自外於我國法律約束或者有選擇性地執法﹔明確了各民族之間、民族地區與其他地區之間既是平等的,又是互助的﹔明確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必須確保中央權威和政令暢通,做到依法行使自治權和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相統一,而上級國家機關則有支持各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發展的法定職責。
習近平同志強調:“努力建設法治中國,以更好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作用”。當前,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牢牢把握這一方向,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把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運用到民族事務治理的各方面和全過程。
健全配套法規。要加強對民族區域自治法落實中重大問題的研究,按照“統籌規劃,先易后難”的原則逐步加以解決,重點是建立健全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具體規定。制定涉及民族因素的法律規定,要廣泛征求各族群眾意見,符合我國國情和民族地區實際,使法律真正起到維護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作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體制改革、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散雜居地區民族事務治理等,需要通過法律進一步規范的,都要確立合適的法律形式。
堅持嚴格執法。從國家層面來說,要堅持依法治國,履行好國家機關法定權利義務,既在法律框架內保障自治機關依法行使自治權,又依法制定和落實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的政策措施。從民族自治地方層面來說,要保証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堅持依法治理地方事務,在貫徹國家統一政令前提下依法行使自治權。從民族事務層面來說,要堅持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為准繩,一斷於法,決不搞法外的從寬從嚴,法律規定什麼權益就保障什麼權益,是什麼問題就按什麼問題處理。對於極少數蓄意挑撥民族關系的違法犯罪分子,不論什麼民族、信仰哪種宗教,都要堅決依法打擊。
強化監督檢查。要充分認識做好有關法律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的重要性,增強監督檢查的權威性,擴大監督檢查工作內容和對象的覆蓋面,規范工作程序,建立各方面協調配合、自查督查相結合、重在平時抓在平常的長效機制,把法律的精神真正落到實處。促進各族干部群眾知法、守法、用法、護法,提高干部應用法律手段的能力,引導群眾走法律維權的路子,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隻要我們在黨的領導下,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堅定不移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一定能夠開創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新局面,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增添動力。
(作者為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家民委主任、黨組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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