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3 17:48:00|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中央對山西官場腐敗的查處便體現出“責任倒查”原則。 |
海外網10月23日電 四中全會有關“依法治國”的部署將在10月23日交出答卷,具體在反腐方面將有哪些看點?
微信公號“察時局”認為,觀察十八大以來的反腐進程可見,王岐山已從反腐敗法規制度、紀檢機關依法執紀辦案、反腐敗領導機制三個領域著手開啟“法治反腐”,而四中全會后,上述領域料將有更進一步的法治化舉措。
反腐敗法規:精准打擊、嚴格追責
對於法治反腐,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
十八大以來,中央提倡“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加快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構建,一手對既有的黨紀法規進行清理、完善和細化﹔一手就此前監管的盲區和灰色地帶出台新的黨紀法規明確“權力禁區”。
從禁止公款送月餅節禮、禁止公款買送賀卡煙花,到《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多位反腐敗研究學者向察時局指出,十八大后出台的一系列黨紀法規,具有“精准打擊”、“嚴格追責”的鮮明特征。
比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一反以往原則性規定的風格,詳細就考察接待的迎送、陪餐人數、不上天價酒等做出詳細規定,既有現實針對性、又方便地方執行﹔《條例》還詳細列出追責辦法,為嚴格追責違反條例者埋下伏筆。
另一個體現“嚴格追責”的典型案例,就是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落實和追究。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對黨風廉政建設,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責任追究制度。此后,中紀委明確“一崗雙責”,對領導不力、不抓不管導致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或屢屢出現重大腐敗問題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都要追究責任。
中央對山西官場腐敗的查處便體現出“責任倒查”原則。
今年2月金道銘的落馬揭開山西官場腐敗的蓋子,山西省委5常委先后被中紀委調查。其后,負有主體責任的原山西省委書記袁純清被調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原省委組織部部長湯濤調任人社部任副部長﹔負有監督責任的原省紀委書記李兆前則被調任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10月17日,曾任中央紀委副書記、對口分管山西的李玉賦被外調全國總工會任副主席。
對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教育和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分析,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主體責任落實不力,“職務調整”也屬追責方式之一。
也有反腐敗研究學者認為,山西官場腐敗由來已久,在當時的官場環境下能夠不同流合污、不助長腐敗之風已屬不易,相較其他的黨紀處分,調離更為合適。但在目前已建立起反腐敗規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后,如再現腐敗窩案,按照中央嚴格追責、法治反腐的思路,追責將更為嚴厲。
透明反腐:引入競爭、依法辦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曾多次談到:要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提高依紀依法懲治腐敗的能力。
事實上,十八大以來中紀委在依紀依法反腐方面做出諸多探索,以制度化、透明化的方式,引入競爭和監督機制,進行“自我規范”和“自我限權”。
中央紀委監察部官方網站開通,幫助中紀委去神秘化、實現透明反腐:中紀委主動將機構架設、部門職能晒出,第一時間在官方網站發布打虎成果。媒體統計顯示,截至目前,中紀委網站已公布近700名官員被調查或處理的消息,其中省部級及以上官員達50余名。
對於中紀委的“自我監督”問題,王岐山今年也給出答案。
今年兩會期間,王岐山對外宣布將設“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的計劃。這一處室專司清理紀檢干部中濫用辦案職權、以權謀私者,中紀委第四監察室主任魏健等人應聲落馬。
而在紀委辦案中對於腐敗線索的管理方面,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委對還過去5年案件線索“大起底”,出台案件線索管理規定,規范案件線索的分類處置。這一舉措是對此前紀檢監察干部是否存在辦人情案、隱瞞舉報線索的檢驗和掃描,也是從制度上規避“壓案不查”現象。
多位反腐敗研究學者向察時局指出,在紀檢監察工作的核心業務中,抓好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落實是“法治反腐”的應有之義﹔而在一些關鍵環節還可以適當引入監督和競爭機制。
中央對巡視制度的改革,便體現出監督和競爭效力。
十八大后,中央對巡視制度做出革新:建立巡視組組長庫,中央巡視組組長一次一任命﹔此外,還對巡視組組長、副組長也透露明確的“獎懲信號”。王岐山在巡視部署會上明確要求:對重大問題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沒有客觀匯報就是瀆職,必須根據情況追究責任。在過去的3輪巡視中,侯凱等多位年富力強、表現良好的組長、副組長則獲提拔重用。
察時局認為,在目前紀檢監察系統、司法部門共同辦理腐敗案件的機制中也可引入監督和競爭機制,紀檢與司法互相之間的監督和制約,防止腐敗案件查辦成為“法外之地”。
“以往在案件辦理中,都是紀檢部門先介入、紀檢部門為主導,的確存在部分案件存在違法問題,應該移交但未移交的情況。”任建明坦言,目前在腐敗案件查處中,也存在紀檢機關案多人手不夠、司法機關能力尚未完全發揮的現狀,“如果把紀檢與司法機關成立聯合專案組的做法進一步制度化,明確兩者同步介入、並行參與案件調查,將能夠實現兩者的互相協同和監督,讓兩者辦案權都在法治軌道內運行。”
反腐機制變革:反腐敗協調小組成員權責明晰
察時局關注到,在反腐敗體制機制方面的創新和制度保障成為各界對四中全會關注重點。
基於反腐敗機構職能分散形不成合力,部分案件受地方和部門干涉難以辦理的現狀,甚至有傳言稱為進一步保障反腐獨立性、做到法治反腐,四中全會將成立獨立於地方黨委的“反腐敗總局”,綜合監察、檢察機關的反腐職能,受中紀委垂直領導。
對此,察時局多方求証獲悉:不可能成立“反腐敗總局”。
任建明認為,對於“法治反腐”,四中全會將首先理順在反腐敗中執紀與執法的關系、紀檢與司法部門的關系,暫不會“一步到位”具體討論到機構整合問題。
也有觀察人士向察時局指出,中央高層曾多次強調,所有的改革都需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進行,成立獨立於地方黨委的“反腐敗總局”,與《憲法》中對紀委與黨委關系的表述明顯背離,這種與“依法治國”直接沖突的方案實質是法治的倒退。
仔細研究十八大以來中央對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的提法可見,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便已有明確表述: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的職能。
反腐敗協調小組是在黨委的領導之下成立的,綜合了紀檢、法院、檢察、監察、審計等具有反腐敗職能的單位,負責對查辦腐敗案件進行組織和協調。
一位紀檢系統人士曾坦言,在以往的實踐中,由於反腐敗協調小組不定期、不經常召開協調會議,形成意見缺少約束力和執行力,有的只是溝通情況,組織協調反腐敗的作用發揮得很不夠。
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各級黨委對反腐敗協調小組的職能和功能做出大幅調整。
按照中紀委要求,要更充分地體現黨的領導作用和紀委的組織協調作用,向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中充實與反腐敗工作緊密相關的部門作為成員單位,進一步明確應履行的具體職責,形成健全規范有序的工作模式,以更有效地整合各方面的反腐敗力量。
多地公開報道顯示,今年以來,反腐敗協調小組的工作機制經歷了“強權”和“擴容”之后,進一步完善了小組的工作規則,明晰紀檢、法院、檢察、監察、審計等成員單位的職能和責任,細化各部門在重大案件的線索移送、跟蹤督辦、信息通報、案件移交、結果反饋等環節的有效銜接合作,新增了相應的問責機制。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認為,在不斷提高紀檢、檢察、法院等反腐敗部門各自獨立性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各自職責,強化反腐敗協調小組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職能,將有助於整合各反腐機構的力量和優勢,變“單兵作戰”為“協同作戰”,形成反腐合力。
(文源:“察時局”微信公號)
反腐機制 王岐山 黨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