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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雨:“雙十一”成商標有待商榷

2014-10-31 07:40:00|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字號:

就在一年一度的雙十一購物大戲即將開鑼之際,作為戲中的重要角色,當當、蘇寧、京東等在線購物商卻遭遇了當頭棒喝:“雙十一”已被阿裡巴巴注冊商標,並專授天貓商城使用。

這樣一來,阿裡巴巴所有競爭對手涉及雙十一的宣傳、廣告均不能包含“雙十一”字樣,否則便是侵權。其實從法律角度講,不僅上述電子商務企業,一切的商業領域,包括傳統商場、臨街店鋪,甚至是阿裡自己旗下淘寶網(非天貓)的中小商戶,都不能在媒體廣告和互聯網宣傳中出現“雙十一”,否則便有可能在雙十一過后成為被告。那怎麼辦?也許隻能寫成“11.(12-1)”或者“11.(10+1)”了。

雙十一(11月11日)原本是民間興起的光棍節,男生女生們紛紛在這一天表達自己“脫單”的願望。后來因為餐館、商店的大力參與和推動,很快形成了不輸於聖誕節的購物風氣。借此東風,阿裡巴巴在互聯網上發起一年一度的購物狂歡節,並大獲成功,無論在成交量還是購物習慣上都大大推進了中國的電子商務進程。毋庸置疑,阿裡巴巴在國內的電子商務發展史上扮演著無可取代的英雄角色。但英雄並不代表一貫正確。拋開競爭對手的惡意詆毀抹黑不論,如果阿裡巴巴僅僅是將“雙十一網購狂歡節”之類的名稱注冊成商標,那無可厚非,但它注冊成功的除了“雙十一網購狂歡節”“雙十一狂歡節”,卻還有“雙十一”這樣的日期簡稱,這種行為就值得商榷了。如果“雙十一”可以被注冊,那“十一”“五一”“五四”等節日,消費人群可能也很集中,是不是都可以被注冊成商標呢。

商標的初衷是保護知識產權,促進公平的商業競爭。但實際上,除了阿裡巴巴這類偷換概念的數字商標,還有一些類似的濫用誤區,不僅不能起到保護商業競爭的目的,反而遏制了正常的生產銷售。

商標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能作為商標來注冊。所以像原來的成都牌客車之類的產品都會改名。那麼像五四、十一、雙十一、雙十二之類的節日和日期是不是也該類推呢?

我們可以贊賞和認同某一廠家、企業在優秀的活動策劃和產品推廣當中所付出的心血和代價,我們也可以轉身批評其他的傳統廠家、競爭對手,說他們應該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但是作為受理商標申請和批准決策的工商管理部門,有責任厘清商標注冊內容獲批可能引發的權益侵害,做到每一次授權都有充分的依據﹔或者在授權之前捫心自問,有沒有忽略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會不會破壞公平的商業競爭?盡可能避免出現得之東隅、卻反而失之桑榆的局面。

我相信,這也會是法治市場的重要內容。▲(作者是技術經濟觀察家)

(責編: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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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商標申請,五四,狂歡節,天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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