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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二號】反腐敗國家立法還有哪些“未竟事業”

2014-11-02 06:49:00|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近兩年來反腐敗和改作風的治黨實踐,極大充實了黨規黨紀內容。黨紀雖嚴於國法,但黨紀終究不可能替代國法。

黨法和國法,是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兩把利劍。近兩年來反腐敗和改作風的治黨實踐,極大充實了黨規黨紀內容。黨紀雖嚴於國法,但黨紀終究不可能替代國法。本著從嚴治吏的考慮,一些黨法有必要上升為國法,許多風紀問題除了追究黨紀責任,也有必要追究法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習大大早在中紀委二次全會上就提出要“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十八屆四中全會也作出同樣決斷,並要求“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反腐國家立法該怎樣破局?且讓我們一起來屢一屢。

四中全會《決定》要求“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正在接受全國人大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修改貪污賄賂定罪量刑標准,同時新增行賄犯罪條款。可以肯定,擴大受賄罪范疇和增加行賄罪條款,將會是首先落地的兩項反腐敗立法內容。

根據公開報道,全國人大和人社部已經就公務員灰色收入、財產申報、違規處罰等問題開展專題調研,為修訂《公務員法》做准備。作為目前唯一一部針對公務員人事管理的綜合性法律,修訂《公務員法》可以更好地同黨紀黨法相銜接,同反腐形勢相對表,這也值得鼓與呼。

除此之外呢?

“腐敗干部普遍存在權色交易問題,生活腐化與經濟腐敗互為因果,如影隨形。”中央第十二巡視組向江蘇省反饋巡視情況時的一句話,再度引發對“性賄賂入刑”的熱議。像丁書苗網羅女星討好劉志軍,像徐明包辦薄瓜瓜游山玩水和留學費用,這些做法都與賄賂無異,其社會危害不亞於財產性賄賂,卻沒有法律條文與之呼應,受賄罪不應對此視而不見。未來會否將性賄賂等非財產性利益納入到賄賂犯罪對象的范圍,我們拭目以待。

還有就是官員通奸的問題。針對涉腐官員普遍“西門慶化”的趨勢,中紀委在今年6月曾將“通奸”寫入官方通報,敲響道德警鐘,然而僅靠道德譴責就能克制住官員的生理沖動?雖然《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與他人通奸最高可給予撤銷黨內職務和開除黨籍處分,但事實上除了衣俊卿外,幾乎沒什麼官員因為通奸被處分。

對官員而言,感情出軌的結果往往是權力出軌,揪住官員通奸不放不是沒有道理的。從生活作風源頭上堵塞腐敗流毒,本身也是腐敗治本之策。提升生活作風的執紀監督強度是當務之急,而用法律拉緊官員的拉鏈,民間也有這個期待。

再有,像“企業兼職”“吃空餉”“裸官”之類的違紀問題,像領導干部報告配偶子女個人事項、官員財產公示之類的監督事項,黨內法規已有明確規定,若上升為國家法律,定能產生更大震懾。2013年底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提出研究完善規范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為的法律規定。用法律規范從政行為,需要修改《公務員法》,也有必要出台類似《公務員道德法》的法律。

盡管官德入刑的爭議還比較明顯,但至少應將公務員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寫入法律。公職人員畢竟不同於一般公民,在依法辦事和行為世范上理應有更高的要求。習大大在強調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時,曾特別要求抓好領導干部、公眾人物、青少年、先進模范等重點人群。領導干部的價值觀如何抓?不能隻靠思想自覺和道德說教,更要靠官德法治化。

最后,不能不提的是“綜合性反腐敗立法”。有關懲治腐敗的法律法規散見於《公務員法》、《反洗錢法》等單行法律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黨內規定,以及形形色色的紅頭文件,尚未形成體系和發揮合力。設立《反腐敗法》的建議,幾乎每年兩會都有相關人大立案,廣東今年也已經將《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列入本地區立法計劃。有了地方上的先行先試,一部總領性的《反腐敗法》應該也不會太遙遠。(文/李達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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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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