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6 15:25:40|來源:人民日報|字號:
涉外法律工作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順利推進對外開放事業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就新形勢下加強涉外法律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反映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的國際視野和使命擔當,對於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更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對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涉外法律工作取得長足進步,保障了改革開放有序開展,維護了國家安全和正當權益,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當前,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對外開放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涉外法律工作在國家法治建設和現代化建設中的分量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一)開創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新局面,需要加強涉外法律工作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陸續制定了“外資三法”、海關法、商檢法、對外貿易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外匯管理條例等一系列骨干性、支撐性的涉外法律法規,在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中也都規定了專門的涉外條款,為對外開放有序進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后,我國開展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規模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立、改、廢工作,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和世貿組織規則的涉外法律體系,支撐了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但也要看到,涉外法律工作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對外投資、對外援助、口岸、開發區、領事保護等領域無法可依或法規層級較低,對外貿易、國籍、在華外國人管理等領域的法律法規比較原則籠統,內外資法律法規不盡統一,一些政策性法規缺乏透明度,都制約著對外開放進一步深化。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提出實施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這就需要按照《決定》部署,完善涉外法律法規和涉外法治實施、監督、保障體系,提升對外開放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適應建設法治政府的新形勢,需要加強涉外法律工作
近些年來,外國人員、企業和組織來華快速增長,外商累計來華設立企業超過80萬家,2013年在華常住的外國人近60萬,在華就業的外國人約19萬,入境過夜游客超過5000萬人次,“三非”(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業)問題也日益突出。與此同時,在海外的中國公民數量大、增速快、分布廣,2013年我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9818萬人次,境外注冊企業累計超過2.2萬家,累計派出勞務人員近700萬人次,海外留學生160多萬人,涉及的各類利益糾紛、權益保護事件急劇上升。由於相關涉外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對政府和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缺乏明確規定,政府提供服務、實施監管、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不足,壓力日益增大。這就需要按照《決定》部署,完善涉外法律法規,更加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處理各類涉外關系,提高各級政府在開放條件下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應對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的新挑戰,需要加強涉外法律工作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加深,國家安全的內涵比任何時候都豐富,時空領域比任何時候都寬廣,內外因素比任何時候都復雜。一方面,走私、販毒、洋垃圾、疫病疫情、跨國犯罪等呈現嚴峻態勢,反恐、海外追贓追逃、打擊洗錢等任務也日益艱巨,跨境執法合作、國際司法協助案件數量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國公民和企業在海外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面臨威脅。近10年,我國政府組織實施境外撤離行動10余次,處理公民在境外遭綁架、襲擊案件數百起。但目前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領事保護工作主要依賴外交交涉,手段較單一。這就需要按照《決定》部署,制定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依靠法律手段,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為我國企業、公民構筑強大的“安全網”。
(四)擔當國際舞台的新角色,需要加強涉外法律工作
我國經濟總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對外貿易居世界第一位,雙向投資居世界前列,綜合國力、國際競爭力、國際影響力大幅提高。我國已進入國際重大政治、發展和經貿問題談判的核心圈,在聯合國、二十國集團、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全球治理體系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國作為現行國際規則適應者、接受者的角色還沒有根本改變,這與我國的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不相稱。積極參與全球治理,做國際規則的維護者、建設者,既是維護我國發展利益、塑造良好外部環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國際社會的普遍期待。這就需要按照《決定》部署,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提升國際事務話語權,增強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國家利益的能力。
二、加強涉外法律工作必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
《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但決不照搬外國法治理念和模式。這對做好涉外法律工作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必須深刻領會《決定》精神,確保涉外法律建設始終沿著正確的軌道推進。
(一)緊扣依法治國總目標
《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各個領域的法律工作都必須始終緊緊圍繞這個總目標來開展,涉外法律工作也不能例外。否則就會偏離方向,甚至誤入歧途。加強涉外法律工作,必須大力弘揚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堅決貫徹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主要原則,全面落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點任務,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始終堅持黨的領導
《決定》指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証。”堅持黨對涉外法律工作的領導,能夠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政治優勢,把黨全面推進改革開放的政治主張通過法律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確保在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環境中把握正確方向。加強涉外法律工作,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証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涉外法律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
(三)適應改革開放的新要求
《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同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相適應”。30多年來的實踐表明,涉外法律既是改革開放的前進動力,也是改革開放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是國際化法治化的市場經濟體制。加強涉外法律工作,必須把握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適應我國改革開放的實際變化,服務於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發揮好法治對改革開放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
(四)借鑒國際有益經驗
任何國家都不能在封閉條件下謀發展,也不能關起門來興法治。一個國家要面向世界,實行的法治也要面向世界。我國對外開放的時間還不長,涉外法治建設的經驗還不多,這也是中國的國情和實際。加強涉外法律工作,需要學習借鑒其他國家法治建設的有益內容,結合我國實際不斷創新,體現開放性和包容性,節約探索成本,少走彎路。
(五)統籌有序推進
《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長期艱苦努力。”涉外法律工作千頭萬緒,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根據需要和可能,區分輕重緩急,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立法規劃和工作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向前推進。要堅持把修改舊法和制定新法擺在同等重要位置。抓緊制定擴大開放急需的涉外法律法規,填補法律空白﹔及時修訂和廢止不適應形勢發展的法律法規,為擴大開放排除制度障礙。
三、加強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任務
涉外法律工作涉及面廣、環節多、任務重,要全面貫徹《決定》精神,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把握關鍵,扎扎實實做好各項工作,提高涉外法律工作水平。
(一)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
《決定》提出,要“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今后一段時期應著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以促進發展、完善監管、規范秩序為導向,制定修訂一批對外貿易的法律法規。推動服務貿易立法,以適應服務貿易加快發展的新態勢。盡早出台《口岸工作條例》。二是制定出台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推行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方式,構建統一的外資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完善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調整完善相關外資法律,做好外國投資法與公司法等法律的銜接。三是盡早出台對外投資法律法規。理順對外投資管理體制,確立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健全權益保護、投資促進、風險預警等服務保障。四是適應加強和改進對外援助工作的需要,構建中國特色的援外法律制度。五是完善外國人服務管理法律法規。抓緊研究制定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和工作的管理法規,制定規范在華難民管理、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的法律。六是加快領事保護法律法規建設,規范政府和公民在領事保護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大力規范涉外行政執法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內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同等受法律保護,違法行為都要受法律追究。《決定》提出,“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涉外執法程序要據此加以完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反壟斷調查、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都要制定具體執法細則、裁量標准和操作流程,切實做到步驟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程序公正。要健全行政執法調查取証、告知、聽証、罰沒收入管理、執法爭議協調等制度,充分保証外國企業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救濟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堅決懲治涉外執法中的腐敗現象。
(三)提高涉外司法工作水平
涉外司法國際關注度高,是一項特殊而重要的工作。提高涉外司法工作水平,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關系我國國際地位和法治文明形象,也關系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決定》提出,“保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這就要求涉外司法工作必須嚴格遵守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國內法相關規定,遵循對等原則和國際慣例。深化涉外審判方式改革,推行聽証、証人出庭作証等制度,嚴格依法開展涉外案件文書送達、調查取証等工作。提高涉外司法工作透明度,全面實現辦案過程公開,辦案結果、理由和文書公開。強化程序意識和權利保障意識,確保涉外案件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程序合法正當、結果公正有理。完善涉外商事海事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依法積極行使涉外案件管轄權,培養國際化的涉外審判人才,提高涉外審判水平。推進知識產權法院建設,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機制,簡化知識產權授權確權程序,嚴格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權益。
(四)提高政策法規透明度
政策法規的公開透明,是建設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是打造陽光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決定》明確提出,“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中央政府要兌現承諾,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之前,保留30天以上的公眾評論期﹔要通過《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定期發布法律和涉外法規英文匯編,在合理期限內對相關部門規章提供英文翻譯﹔要向世界貿易組織履行相關法律法規的通報義務。
(五)強化涉外法律服務
《決定》提出,“強化涉外法律服務,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依法維護海外僑胞權益。”這對新形勢下做好涉外法律服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一要繼續完善領事保護、投資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努力做到中國公民和企業走到哪裡,涉外法律服務就跟進到哪裡。做好各類涉外突發事件應對預案,進一步健全中央、地方、駐外使領館、企業和個人“五位一體”的領事保護聯動機制,維護我國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權益。二要積極為我國企業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務和保障。加強對出國人員的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服務,幫助他們了解外國有關法律制度。引導中國企業和公民自覺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與當地企業、居民和諧相處。三要依法保障外國人在華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條約或按照對等原則,依法保護在華外國人的正當權利。積極為外國人在華依法獲得司法救濟、律師服務、翻譯服務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
國際規則的制定是國際博弈的結果,是各國政治、經濟、外交綜合實力的反映。《決定》提出,“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依法處理涉外經濟、社會事務,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我們要遵循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恪守國際法和公認的國際關系准則,履行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相關義務。堅持世界貿易體制規則,積極參與多哈回合談判,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便利化。堅持雙邊、多邊、區域次區域開放合作,加快環境保護、投資保護、政府採購、電子商務等國際經貿新議題談判,提升參與規則制定的話語權。要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等體制改革,參與國際反恐、禁毒、核不擴散、應對氣候變化、網絡安全、海洋極地、公共衛生、人權等全球治理,促進世界和平與共同發展。
(七)加強涉外法律事務國際合作
隨著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國際交往日趨頻繁,許多法律事務跨越國界,需要通過國際合作妥善解決。《決定》提出,“深化司法領域國際合作,完善我國司法協助體制,擴大國際司法協助覆蓋面。”重點要加快《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進程,加快商簽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為完善我國刑事司法協助的體制機制、職責分工、條件程序等提供制度保障。同時,還要在民商事等司法領域加強國際合作。《決定》提出,“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加大海外追贓追逃、遣返引渡力度。”我們要在加強雙邊合作的同時,繼續依托《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多邊框架,綜合運用公約設定的刑事定罪與執法、國際合作、資產追回等機制,積極推動國內法律與公約的銜接。要完善涉腐資產追回制度,積極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決定》提出,“積極參與執法安全國際合作,共同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販毒走私、跨國有組織犯罪。”要根據我國已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完善國家安全、反恐怖等方面的國內立法,實現國內立法與國際條約的相互協調,全面推進同世界各國的執法安全合作,主動參與區域和次區域安全合作。針對販毒、走私、洗錢、電信詐騙、拐賣人口等跨國犯罪,深化執法國際合作,積極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決定 四中全會 工作水平 工作機制 學習貫徹 加強和改進 法律文化 領事保護 法律空白 例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