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0 09:28:46|來源:海外網|字號:
安徽福瑞德機械有限公司與江西宜春重工集團有限公司有一場民事糾紛。2013年4月22日,這場糾紛進入法院訴訟環節。沒想到的是,案件審理過程中,宜春市公安機關介入民事糾紛。警方將前往宜春協商解決的安徽福瑞德公司5人送進看守所關押。辦案人員要求必須支付500萬元到宜工集團賬戶,才能取保候審。福瑞德公司不得不同意對方起草的“和解協議”,並在看守所簽字后才被取保候審。人民日報讀者來信編輯室記者展開了深入調查。(11月20日《人民網》)
安徽的這家公司和江西的這家公司之間的糾紛,究竟孰是孰非?這個我們不得而知。糾紛總是復雜的,復雜的事情需要法律來解決。事實上,這起案件走的也是法治的道路。案件已經進入了法院訴訟環節。遺憾的是,當地警方公然打破了這種法治的和諧秩序。在已經進入司法環節的情況下,強行介入民事糾紛。
這起霧霾重重的事件裡,有著諸多的問號擺在我們面前。需要我們反思,亦需要涉事警方回應。
其一,案件審理警方為何橫插一腳?假如說,這起案件還沒有進入司法環節,只是普通糾紛,如果江西的這家企業以“經濟詐騙”去當地警方報案的話,當地警方應該是有權力介入的。但是,介入的時候還有一個標准,就是能夠明確這起事件屬於“經濟詐騙”。而實際上,這只是因為產品問題引發的民事糾紛。而當這起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階段,警方是無權介入的。是非曲直隻能等待法院的依法審理。試問,干擾已經進入司法環節的案件,警方依據的是哪一條?
其二,雙方協商警方為何拔刀相助?暫且不說,警方沒有權力介入已經進入法院環節的案件。即使放下這一條不說,警方的做法也是有問題的。什麼叫雙方協商?就是當事雙方坐在一起進行協商,如何用更簡便的形式,化解矛盾,達到滿意效果?這才是協商的宗旨和意義所在。警方能不能參與這樣的協商?當然是可以參與的。但是,在協商的過程中,警方隻能站在中間人的角度,而不能選邊站隊。值得疑問的是,在這起事件的處理中,警方竟然猶如風雨江湖,為了一方拔刀相助,這已經脫離了協商的本意。協商變成了脅迫。
其三,強迫和解還有沒有法律效力?最后這一點,是最值得關注的地方。按照有關規定,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糾紛,如果是發生在失去自由之后的強迫上,則簽下的所有文書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這起事件中,安徽的公司雖然也簽了字,也打了款,但是很顯然的是這不是他們的本意,他們是在“不簽字不放人”,“不打款別想走”的困境中違心的舉動。那麼,這樣的“和解”還是“和解”嗎?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正如《人民日報》發問的一樣:訴訟中“民轉刑”是否蹊蹺?豈能在看守所“強迫和解”?剛剛閉幕的中央全會明確提出要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我們缺少的不是法律法規,而是對法律法規的敬畏,而是權力的手不敢去逾越法律的尊嚴。不是我們不懷好意,試問, 看守所裡的“強迫和解”有著多少“吃肉喝湯”?(郭元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