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2 10:02:52|來源:新華每日電訊|字號:
摘要:因逮癩蛤蟆不足百隻被定罪“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標杆意義,更多地方司法部門應及時跟進,加大對捕獵“三有動物”的打擊和懲治力度。 |
2014年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現年49歲的駐馬店市確山縣留庄鎮譚庄村任庄組村民汪某,在村頭附近的河溝裡逮了87隻蟾蜍。近日,法院認定汪某違反狩獵法規,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據悉,汪某是我國因逮癩蛤蟆不足百隻被定罪的“第一人”。(12月1日《大河報》)
“逮癩蛤蟆也犯法?”被抓伊始,汪某還很不服氣,認為是“小事一樁”,認為警方有點小題大做。不只是汪某,我們身邊很多人都有類似的想法——認為獅子、老虎等珍稀野生動物屬於國家重點保護對象,不能傷害,癩蛤蟆、青蛙等常見動物則不受法律保護,捕獵它們並不違法。
事實上,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由此可見,受法律保護的並不僅僅是獅子、老虎這樣的珍稀物種,還包括癩蛤蟆、青蛙等對人類有益的動物。
為了加強對我國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國家林業局2000年還制定了《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名錄”)。除了癩蛤蟆、青蛙之外,麻雀、喜鵲、八哥等常見野生動物也在這份目錄中。
從我國刑法的罪名設置上,也可以看出重點保護動物和一般野生動物同樣受法律保護。一方面,刑法專門規定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用於打擊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同時,刑法還設置了“非法狩獵罪”,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適用此罪。而本罪的客體要件就是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2001年國家林業局、公安部共同頒布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准》,還對非法狩獵案予以進一步細化說明。簡單地說,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隻以上或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應予立案﹔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50隻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100隻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為特別重大案件。本案中,汪某非法狩獵“三有”野生保護動物蟾蜍的數量超過50隻,構成非法狩獵重大案件,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地球上的生物是相互聯系、共同生活的,任何一個物種的數量減少乃至滅絕,都可能破壞生態平衡,造成食物鏈斷裂,引起一系列嚴重后果。過去,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護或多或少存在重視珍稀動物、忽視“三有動物”的現象,這種現象亟待改變。因逮癩蛤蟆不足百隻被定罪“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標杆意義,更多地方司法部門應及時跟進,加大對捕獵“三有動物”的打擊和懲治力度。
同時,有關部門還應加大普法宣傳,讓公眾知曉哪些動物屬於“三有動物”,哪裡是禁獵區,禁獵期是什麼時候,從而自覺守法,遠離違法。(張楓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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