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2 07:43:00|來源:北京青年報|字號:
摘要:在推進教育公平和就業公平中,國家機關和教育機構,應該起到表率作用。 |
王勇(化名)實在想不通,患有高血壓怎麼就不能當教師。“公開招考,我考了第一,卻因為高血壓,莫名失去錄取資格!這不是典型的就業歧視嗎?我應聘的崗位是教師,以伏案工作為主,並不涉及高空作業、駕駛等危險工作,即使確實患有輕度高血壓,也在可控制范圍之內,對履行工作職責並無明顯影響,為何用人單位要因此設門檻?”對此,招崗校方——重慶市經貿中等專業學校卻感覺十分委屈,“如果聘用王勇,是違反規定行為,是失職﹔不聘任王勇,又被指責為就業歧視”。
該學校所稱的“規定”,是指按照當地人事部門的要求,學校作為事業單位,招錄要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國家公務員的體檢標准。而公務員體檢標准第二條明確規定血壓收縮壓90mmHg-140mmHg方能合格,而王勇的體檢結果顯示血壓超出了這個范圍。毫無疑問,這一規定本身就不合法,是十分明顯的就業歧視。
首先,教師招錄應該有教師招錄的具體體檢標准,怎麼能參照公務員招錄標准?這是把教師當作了公務員。而這種不合理的參照,暴露出教師招聘管理背后的官僚化思想。一是行政部門不願意根據教師職業的屬性,實事求是地制訂體檢標准,而是拿一個現成的其他行業的規定進行簡單拷貝﹔二是有一些地方部門,就是採取公務員招考標准招聘教師,無視教師職業和公務員職業的不同。據筆者了解,一些地方出的教師招聘考題,基本上就參照公務員考題。如此考核、選聘的教師,會具有教師專業素養嗎?
其次,就是公務員招錄提出的體檢標准,也涉嫌健康歧視。誠然,有的公務員崗位,比如刑警,對報考者的身體要求比較高,高血壓者可能不適合這一崗位,可是,這不意味著高血壓者不適合所有公務員崗位,對於一些做辦公室內勤工作的職務,高血壓者卻是可以勝任的。另外,如果說高血壓者不能招錄進公務員隊伍,那麼,現有公務員隊伍中的高血壓患者,是不是都要退出公務員隊伍呢?
我國《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這其中應包括不受健康歧視。但在現實中,健康歧視廣泛存在,包括國家公務員招考在內。在促進就業中,國家機關本應該扮演推進公平的示范角色,但很多時候卻成為就業歧視的“帶頭大哥”,2010年,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的一項調查顯示,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聘普遍存在年齡、健康、性別、民族、殘疾、社會身份、政治面貌、身體特征等8大歧視,年齡和健康這兩種就業歧視佔100%。
近年來,針對招聘就業中的健康歧視,不少人走上公益維權的道路,國家也逐漸調整了就業體檢的內容,廢除了一些不合理、侵犯公民權利的體檢項目。但是,歧視性的體檢要求還是很大程度存在。事實上,從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以及公民的隱私(健康情況就屬於公民的隱私)出發,除非少數對勞動者確需提出健康要求的特殊行業、崗位之外,不應該要求勞動者進行體檢。
教育公平和就業公平,是我國整個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石,在推進教育公平和就業公平中,國家機關和教育機構,應該起到表率作用。國家機關的行為,往往會對其他機構的用人招聘有很大的示范作用,如果國家機關帶頭歧視,其他機構也就無視公平就業的要求。學校則應該是最強調公平、消除歧視的地方,要始終保持對各種歧視行為的敏感,才能倡導自由、平等的核心價值,作為自主辦學的實體,學校不能盲目地執行行政部門的命令,而應該審視這些行政規定的合法、合理性,對行政部門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規定,應提出質疑,要求行政部門修改,這才能維護教育機構的形象,同時保障教師和學生的權利。
據報道,這所學校也意識到該行為會遭遇就業歧視質疑,那麼,何不反對不合法、不合理的規定,堅持錄用這名教師?如果上級部門追究責任,不妨利用這個機會,和當事的應聘教師一道,對不合理的行政規定,提出行政訴訟,要求行政部門收回這一不合理的體檢規定,避免學校陷入違法困境,並讓學校能招到合適的教師。這其實也是維護學校招聘用人自主權、促進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過程。(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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