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4 14:13:00|來源:中國青年網|字號:
摘要:溫柔的“禁酒令”弱化了法律威嚴,會加大部分群體的僥幸、推脫、掩蓋心理,有礙民眾對法律的敬畏。 |
宿遷市沭陽縣男子孫誠(化名)時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對妻子和子女實施家暴。2014年7月份孫某酒后滋事,被沭陽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孫誠醉酒鬧事已多次,以后再犯怎麼辦?對此,經沭陽縣檢察院建議,法院作出江蘇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孫誠在今后的五年內滴酒不沾,一旦飲酒,緩刑就將變成立即執行的實刑。(11月3日現代快報)
江蘇省首例“禁酒令”出台,在一片贊揚聲中,筆者卻隱隱生出些許憂慮。
孫誠平時每天都要喝兩頓酒,每次喝六七兩白酒。被稱為“酒鬼”,意即喝酒之后就喪失了人的基本認知,淪為胡作非為的“鬼”了,這個時候再跟他講道理講法律講人性根本行不通,而且他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只是由於受害人反抗才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從法律上看,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司法機關宣告的“禁止令”具有法律效力,對於犯罪后果不嚴重,對社會危險不大的人,可以進行某項行為的禁止,如違反就將緩刑轉成實刑。禁止令對於很多情緒化犯罪很有意義,但孫誠顯然不在此列,他長期酗酒,打罵妻女,假如不是妻子幾次打落他點燃的打火機,假如孫誠力大如牛,假如不是妻子機敏帶孩子逃跑,后果不堪設想。而在“醉駕入刑”的比照下,一次醉駕便要接受嚴厲處罰,孫誠屬於醉后點火傷害妻兒,用“禁酒令”綁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未免不當。
從醫學上看,孫誠患上了嚴重的酒精依賴症。指飲酒的時間和量達到了一定的程度,使飲酒者無法控制自己的飲酒行為,導致軀體、心理、社會多方面嚴重損害,常有人格改變,焦慮和抑郁狀態,自殺等情況發生。酒精還導致社會損害:交通事故、家庭暴力、人身攻擊等。孫誠是當地是有名的“酒鬼”,經常在醉酒后遷怒妻女,打砸家具,放火“同歸於盡”更是長期心理變異的積累。而酒精依賴症是一種成癮性腦疾病,通常的醫學治療都難以根除患者的心癮,現在沒有任何醫療介入,一紙單純的“禁酒令”根本不能解決問題。
從執法效果看,檢察院會採取專人不定期抽查和傳喚等手段,居委會等所有認識他的人共同對他實施監管,這種沒有具體責任人的監督力道如何不難想象。而孫誠的妻子、女兒是他的直接監管人,孫誠酒后滋事多年,想必街坊四鄰、親戚朋友不會沒有耳聞,也不會沒進行過規勸,而妻兒長期深受其害一定苦口婆心勸阻,如果有效,何至於變本加厲,發展到酒后縱火的地步?
歸根到底,這是一種家庭暴力和刑事侵害,隻不過是借著酒精的醉意遮掩了家暴和犯罪的實質。行為人醉酒,法律不能微醺,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由此可見司法審判深遠的示范作用。當下司法實踐中不能因循守舊,也不能為了創新而創新,而應該根據案件的實質、危害程度、司法意義給與科學預判。就此案來說,“禁酒令”對偶爾飲酒發酒瘋的人或許有效,但對“酒鬼”的作用實在是不容樂觀,相反,溫柔的“禁酒令”弱化了法律威嚴,會加大部分群體的僥幸、推脫、掩蓋心理,有礙民眾對法律的敬畏。大膽推理一下,酗酒縱火就頒布禁酒令,持刀殺人是否就頒布“禁刀令”呢?(斯涵涵)
禁酒令 酒鬼 著手實行犯罪 禁止令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