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3 00:56:00|來源:紅網|字號:
以往,政府採購及工程建設對於投標人是否有行賄記錄沒有強制性要求。如今,東城區在北京市首推《東城區政府採購及工程建設領域廉潔准入管理實施辦法》,要求凡是政府採購、工程建設的投標人,須在招投標文書中提供三年內沒有行賄記錄的証明。(12月2日《京華時報》)
北京東城區對有行賄記錄的採購單位說“不”當然是一個創舉,不僅堵住了行賄單位“打一槍換個地方”的僥幸,也對抑制政府招投標中權錢、黑幕交易意義重大,正如個人“誠信檔案”一般,讓違法亂紀、通過不正當手段競爭的採購單位無空子可鑽,值得贊賞。但問題是,縱觀國內全局及現狀,其局限性也顯而易見的,一時一地的說“不”,充其量也隻能彰顯當地政府反對招標腐敗、斬斷利益輸送鏈條的堅定決心,對不法採購單位的“限行”力度卻十分有限。
首先,北京東城區對近三年有行賄記錄的採購單位說“不”,一些不法採購單位大可換作他處投標,大多數地方均未作明確的“禁入”法令,對採購機構的經營影響可謂微乎其微,畢竟,東城區政府隻不過是國內各層級政府單位中的“滄海一栗”而已。如此一來,不僅嚴重削弱了《東城區政府採購及工程建設領域廉潔准入管理實施辦法》的政策初衷善意,恐怕也會讓當地政府鶴立雞群、遭受逆淘汰的尷尬,這實在非公眾所樂意看到的場面。
其次,條例雖然明確將有行賄記錄的單位排除在招標採購單位名錄之外,且得提供“近三年內無行賄犯罪記錄情況証明”。表面上是對企業的清廉指數上設了一道嚴實的坎。而客觀上,通過賄賂、利益共沾等不法方式獲取政府採購的企業,從現實上看不在少數,而事發被曝光的,以至於被監察機構以行賄罪拿下的實不多見,大多數企業包括有行賄、利益輸送企業均能保持法院証明的“清白之身”。如此語境之下,對涉“賄”企業的認定又有多少的科學性可言?又能起到多少的震懾力呢?
政府採購對涉賄企業說“不”是時下強力反腐、打造清廉中國的應有之義,北京東城區率先實踐、勇於創新,必須點贊。而腐敗滋生、權錢交易是復雜的綜合性症結,需要國家層面的體制、機制改革的穩步推進,逐步予以防范、扼殺。面對這樣一個好思路、一個防范採購腐敗蔓延的好辦法,急切需要全國其他地方政府及時跟進,對使用“行賄”等不法手段的企業進行“圍追堵截”,方能讓不法採購單位“四處碰壁”、斷了他們動“歪腦筋”的念想。(徐義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