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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違法強拆致人死,能否認定防衛過當

2014-12-08 10:24:51|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對抗違法強拆致人死亡被認定防衛過當,不存在法律障礙。

   違法強拆丁漢忠母親家的住房,並對丁漢忠進行了“摁倒”、“拖拽”、“持械擊打”等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對丁漢忠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價,應以此基本事實為前提和基礎。

   家住山東省昌樂縣喬官鎮丁家山村的村民丁漢忠日前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事情緣起於一年前,丁漢忠在與拆遷者發生沖突對抗的過程中導致兩名拆遷人員死亡。

   結合法院判決書,可以大致還原出事情經過。2013年9月25日,施工人員黃中太、黃國厚等人在丁家山村村委相關人員的安排下,使用挖掘機對丁漢忠母親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丁漢忠聞訊后趕往現場並報警,過程中與施工人員發生撕扯。黃中太等人為阻止丁漢忠父子進入拆遷現場和拍照,對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為。丁漢忠被放開后,手持鐮刀猛砍黃中太頭部、面部,致黃中太受傷倒地。其后,一名拆遷者持鐵?打傷丁漢忠頭部。丁漢忠隨即又持另一鐮刀上前追砍周圍人員,砍傷黃國厚的頭、頸部等處。黃國厚當天死亡,黃中太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

   判決書稱,案發當天,施工人員未經商定即拆除房屋。不難看出,這起悲劇肇因於相關人員的非法強拆行為。在憲法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情況下,不具執法權的人未依法定程序對一個公民的住宅進行暴力強拆,毫無疑問屬於非常嚴重的暴力犯罪。盡管判決書引述了當事人曾經同意拆遷的口供,但在房屋產權尚未變更的情況下,當事人依然擁有最高的處置權,任何人都不得隨意對抗其拒絕拆遷的即時決定。更何況,拆遷人員還對丁漢忠進行了“摁倒”、“拖拽”、“持械擊打”等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對丁漢忠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價,應以此基本事實為前提和基礎。

   丁漢忠實施暴力行為並造成兩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丁漢忠的暴力回應行為與一般的故意殺人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本案中,拆遷人員的暴力侵害在先,丁漢忠的行為屬於防衛性質應無異議。問題是,丁漢忠的防衛行為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從而應當承擔防衛過當的責任?

   根據必要性和適度性原則,防衛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至於是否造成人員傷亡並非評價防衛是否過當的標准。仔細分析丁漢忠的兩次暴力行為,可以發現當時的現場仍處在不法侵害的狀態之中,但針對其人身的暴力侵害卻時斷時續、偶有停歇。丁漢忠在被拆遷者“放開”或擊打行為結束后,兩次拿出鐮刀進行揮砍,其行為沒有被認定為防衛過當,還是有值得商榷的空間。

   事實上,在我國其他地區就有類似案例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最終輕判。例如,2006年本溪市人張劍被闖入的拆遷人員摁倒在床,遂拿起炕下尖刀刺死一人,此案二審時,法官認定張劍“防衛過當”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0年,宿遷女子王馬玲因為被拆遷人員辱罵、砸門,遂提起菜刀沖出去亂砍,致1死6傷。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法院對王馬玲作出的“犯故意殺人罪”判決,改為“故意傷害罪”,判有期徒刑5年。可見,對抗違法強拆致人死亡被認定防衛過當,不存在法律障礙。具體此案,希望二審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做出公正而令人信服的判決。(鄧學平)

(責編:欒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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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 強拆 致人死亡 拆遷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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