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8 15:33:00|來源:京華時報|字號:
摘要:對敢於自曝家丑的法官更應採取保護優先的態度,對法官反映的問題也應全部審查。 |
沒有對事涉領導干部的相應調查,又如何判斷諶宏民所言是醉酒后發表的“不實言論”?對敢於自曝家丑的法官更應採取保護優先的態度,對法官反映的問題也應全部審查。
三個月前,河南漯河市中級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諶宏民,就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接受記者採訪時感慨“法官難做”,並曝“省會某領導”透過漯河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邵成山給漯河市中院審委會委員王曄打招呼,王又向諶打招呼讓其關照某方當事人。
領導干部干擾司法審判,已是司法的頑症。但由於“干擾”通常是秘密實施的,難以擺在台面,更難以公開處理。如今有法官將一干領導層層“打招呼”描述得如此清晰,法院理當及時回應——一是領導干擾司法是否屬實﹔二是如屬實,該如何處置干擾者?如不屬實,又該如何處置法官?
針對此事件的調查12月7日終於公開。河南省法院紀檢組監察局、漯河中院紀檢組的調查結果通報稱:經查,2014年8月28日,漯河中院民一庭副庭長諶宏民因其承辦的民事案件在接受媒體採訪后,私自宴請記者,並在醉酒后發表不實言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根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我院決定給予諶宏民記大過處分,依據有關規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免去諶宏民民一庭副庭長職務,並調離審判崗位。
諶宏民三個月前關於有領導干擾司法審判的爆料,由於是單方信源,無法確証事實的存在。而三個多月后的調查同樣隻有結論本身,也沒有足以証明結論的証據材料。沒有對事涉領導干部的相應調查,又如何判斷諶宏民所言是醉酒后發表的“不實言論”?
此前,諸多涉嫌存在“領導干部干擾司法審判”的個案,也都因為無法証實不了了之。十八屆四中全會基於問題導向,直面這一存在已久的難題,明確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無疑,這是一個全新的挑戰。
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來說,難點並不在“建立”,而在於執行。前些年,山東等地有基層法院為抵制說情之風,就曾要求前來說情者先到接待室“登記”。據說幾個月后,“效果良好”——佐証就是接待室的“說情登記冊”仍然空白!對這個“說情登記冊”,當事法院作為先進經驗在宣傳,但網友卻都當笑話在圍觀。
如今記錄、通報和追究領導干部干擾司法的行為,也將面臨不當干擾總有著看似“合法”的包裝,或干脆就是秘密進行的。如一些“請X院長依法處理”的批示背后,實則暗藏玄機。而基於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若法官身份無保障,又如何將不當干擾記錄下來,並通報出去?
正因為如此,對敢於自曝家丑的法官更應採取保護優先的態度,對法官反映的問題也應全部審查。法官的職務保障才是對抗領導不當干擾的法寶。諶宏民案,需要更為細致的調查說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案件的記錄與通報制度,也亟須更為具體的程序設計。(王雲帆)
法官 干擾 領導干部 職務保障 確証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