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8 16:44:00|來源:新京報|字號:
如果將這種騙錢的行為認定成“乞討”,那麼就會將那些真正依賴乞討生存的弱勢群體也裹挾在“欺騙者”的灰色稱謂中,使他們陷入生存危機。
近日,四名男子乘飛機從南昌到重慶,以打工無果,沒錢買票回家為由,向路人求資助時被市民舉報。當地媒體以《四人組團打“飛的”到重慶行乞》為題,報道稱經當地警方調查,四人不僅手表、戒指一應俱全,還有人身揣最新款的iphone6手機行乞。
雖然“乞丐用iPhone6拍數錢照”“職業乞討”之類的事件似乎已經不再算是新聞,而成了某種眾人皆知的行業“顯規則”,但是其持續引發的爭議時刻提醒人們,這不是一種乞討現象。
行乞本是社會弱勢群體迫於生存壓力而選擇求助社會的方式。然而,此次事件,就不是行乞了。四名男子明明有經濟能力,將自己偽裝成社會弱勢群體,以獲取他人的財產,實則是借“乞討”之名,行“欺騙”之實。
從此次對重慶四名男子的處罰和報道來看,有關方面似乎隻強調了此行為系虛假的“行乞”而未指出其“行騙”。盡管“行乞”與“行騙”僅一字之差,但在意義的表達和公眾的理解上,卻有著天壤之別。如果將此類編造虛假故事騙錢的行為認定成“乞討”,那麼就會將那些真正依賴乞討生存的弱勢群體也裹挾在“欺騙者”的灰色稱謂中。
事實上,近年來社會上屢屢掀起關於乞討的爭論。“職業乞丐”、“乞討者家蓋豪樓”等事件屢屢闖進公眾視線,但無論是公眾還是執法部門,都很少對這些所謂的“行乞”行為做事實與概念的區分,沒有分清“編織借口行乞”不是真正的乞討,也很少對此類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嚴格來說,對於打著乞討的名義行騙者,有關執法部門依法調查清楚之后,完全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做出處罰。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將重慶手持iPhone6要錢的四名男子的行為僅僅定義為“乞討”,不僅是客觀事實表達上的不准確,也是對社會價值的混淆和誤導。在關於乞討的問題上,無論是執法部門還是媒體,首先要概念清楚,界限分明。
對於行騙者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如此,或可為社會善意留出一絲縫隙,也為那些真正的乞討者留出生存空間。(王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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