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0 00:04:00|來源:紅網|字號:
據新華社消息,記者18日從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了解到,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帶走,接受調查。1996年,呼格吉勒圖錯案發生時,馮志明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專案組組長。(12月19日《京華時報》)
與別的冤假錯案平反昭雪不同的是,呼格案在內蒙古高院審作出無罪判決后,當地相關公檢法迅速成立了專案調查組,對相關人員展開調查。一方面是由於無辜當事人已“伏法”18年,人死不能復生,社會對炮制冤假錯案倒查追責呼聲強烈﹔另一方面則是社會法治環境及法治精神在不斷進步,公平正義是司法公信力的命根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從既往的冤假錯案處理來看,程序一般分兩步:一是“無罪判決”,二是國家賠償,而后便沒有了下文,或不了了之。這讓司法公信力很受傷害。誠然,國家賠償是對受害人及其家庭的補償與安慰,但這絕不是冤假錯案平反昭雪的全部或唯一,隻有將相關責任人繩之以法,才是對受害人及家庭的最好交代,才是對公平正義的捍衛與維護。其實,根據相關法律,冤假錯案的國家賠償,其中有一條就明確規定,“可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償”。也就是說,國家不能總當這個冤大頭,對確因辦案人員個人因素所致冤案,要讓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前提是通過調查明確責任,再根據責任確定相應數額。唯有如此,辦案人員才不敢枉法辦案。
當然,對冤假錯案責任人的追究不僅是經濟上的,更主要的是要查明其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因為其對受害人及家庭的傷害是巨大的,有些甚至是無法挽回的,若不對之進行追責,公平正義就無法站立起來,更難以高揚於社會的上空。毫無疑問,司法是法制社會的總閥門,若其腐敗叢生,或者有人將之玩弄於股掌之上,缺少最起碼的敬畏,那百姓就難有尊嚴。
無論是浙江叔侄奸殺冤案,還是內蒙古呼格案,若非真凶到案,還有其家人及媒體的奔走呼號,真相定會來得更晚些,甚或永遠難見天日,這絕非臆測。他們明明都不是殺人真凶,但當地司法部門卻將之辦成了鐵案,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些當事人還都“低頭認罪”﹔浙江叔侄因此鋃鐺入獄18年,而呼格吉勒圖更是失去了生命。讓人不禁為之痛心與震怒,更有不寒而栗、毛骨悚然之感,既然司法指鹿為馬、摁倒葫蘆當瓢打,那社會還會有公平正義嗎?豈不是“家中念佛,禍從天降”?百姓還有安全可言嗎?
人命關天,按理說誰都不敢也不能含糊,而作為司法部門更應慎之又慎。但可以肯定地講,沒冤假錯案都有一個曲折而又離奇的故事,或者說就是受害人的一部血淚史。將原本子虛烏有的案子辦得有鼻子有眼睛,而且滴水不漏、天衣無縫,除了辦案人員豐富的想象力,其“力度”即便不說都可以想見。冤假錯案受害人“自認”殺人真凶,離不開屈打成招。若是僅僅因客觀因素辦錯猶可一說,關鍵是有些案件明明漏洞百出,而且當事人完全可以被排除,但在“命案必破”及業績考核等利益的驅使下,仍被當作“替罪羊”“替死鬼”,這就不可饒恕。這不僅是將法律及百姓生命當兒戲,也缺少了最基本的人性與道德底線。事實上,一些辦案人員就是藉此立功受獎,甚或撈取功名利祿。若不將這樣的司法敗類從嚴依法追究,恐天理都不容。
顯然,若將冤假錯案完全歸罪於“嚴打”,這有失公允﹔說當時沒覺察有問題,那是搪塞之詞、欺人之談。一個大腦正常的人,自己根本沒殺人,斷不會不打自招承認殺人,而且即便誘供順著說,也會驢頭不對馬嘴,絕不可能說得分毫不差。這些冤假錯案之所以圓滿辦結,說穿了就是辦案人員自圓其說,用想象代替事實,甚或是憑空捏造事實,乃至偽造証據。這完全是一種地道的栽贓,嚴重違背了法制精神,喪失了最起碼的法制堅守。是可忍而熟不可忍,但值得追問的是,一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審判,須經歷公檢法及相關程序,怎麼就能一路綠燈?這暴露司法獨立行使職能被架空,完全將嫌疑人當作了罪犯“同仇敵愾”,使得原本的相互監督與牽制成了一句空話。換言之,其中某一個部門若能恪盡職守,那這樣的冤假錯案就會被及時發現並糾正,就難以弄假成真,那讓無辜百姓人頭落地的駭人聽聞的事或許就根本不會發生。
為了自己的“小九九”而草菅人命,這不是執法而是亂法,也喪失了最根本的法制良知,簡直是心如毒蠍,若仍讓其留在司法隊伍中,那將是社會莫大的悲哀。呼格案倒查追責已邁出了可喜的一步,但關鍵還要看倒查追責的效果,罪與罰是否相當,絕不可喊得重打得輕,更不可“爛尾”或走過場。這需要司法部門沖破利益藩籬,還要有刮骨療毒的勇氣,並做到一查到底絕不手軟,而且該拿下的要堅決拿下,這才是對司法公平正義的至誠捍衛。對此,公眾將拭目以待。
文/崔恆清
冤假錯案,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追償,司法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