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0 11:54:54|來源:新京報|字號:
遏制刑訊逼供之惡,不能總是等到冤案,等到人命的代價之后。在日常的偵查活動中,對於刑訊逼供就當零容忍。須知,小惡不除,大惡必然難防。
呼格吉勒圖案原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於日前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帶走接受調查,據悉,其涉嫌玩忽職守、刑訊逼供、受賄等罪名(據《遼沈晚報》)。
從馮志明的被捕回溯其榮譽不斷、一路升遷的仕途歷程,會發現我國一些地方的辦案追責機制事實上已經處於休眠和失靈狀態。據報道,馮志明在1988年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某分局刑偵大隊大隊長期間,一宗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大隊的審訊室意外“觸電身亡”。馮志明因此曾被司法機關採取了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他和主管刑偵的分局副局長同時被上級機關免職。但此案在后續訴訟程序中並未走遠,馮志明和該名副局長都被免於刑事起訴。
時空流轉,當年嫌犯的“觸電身亡”與呼格吉勒圖的“冤殺處死”之間竟然有某種割不斷的紐帶。我們不知道,當年嫌犯死亡的真相到底如何。我們也不知道,檢察機關是根據什麼理由對馮志明免於起訴。我們更不知道,“呼格”案被發現疑似冤案后,馮志明是如何一如既往地受到上級的“信任”和“重用”。但是我們知道:如果偵查濫權得不到有效制止,如果出了人命照樣能免於法律追究,那麼就會鼓勵刑訊逼供、鼓勵為了個人好處而人為制造冤案。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說,當年的嫌犯“觸電身亡”案已經悄悄為“呼格”案埋下了種子。
馮志明因為呼格吉勒圖案落馬,但現在想想,如果當初在嫌犯“觸電身亡”一案中,馮志明的法律責任被嚴厲追究,呼格吉勒圖冤案會否被避免?現實中,因為刑訊逼供導致的冤案屢屢發生,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追責機制的軟弱。因此,在一些辦案人員的思維裡,刑訊逼供不過是“小惡”。甚至有不少一線偵查人員將刑訊逼供看作是對付“嫌犯”的必要手段。現實中,除非發生冤案,或者造成嫌疑人傷亡等嚴重后果,以刑訊逼供罪追究偵查人員刑事責任的案例少之又少,即便許多受到刑事追究的,往往隻判了緩刑、輕刑。
今年7月,媒體就報道了這一案例——吉林白城人阮有春因涉嫌非法持有彈藥罪被帶走,在民警的百般折磨下被迫認罪。雖然最終法院查實偵查人員譚偉、吉?、高志堯確實對阮有春使用拳打腳踢、電警棍電擊、戴拳套擊打、用毛巾涂抹芥末油和辣根捂住其口鼻的方式進行刑訊逼供,而且這些偵查人員還被查出有其他4起刑訊逼供案,除了上述手段外,打火機烤手、大頭針扎手指等手段亦被採用。但最終,法院終審以“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為由,維持了譚偉等人“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據《中國青年報》)。
如此對於刑訊逼供之惡的寬縱,樹立了怎樣的示范?遏制刑訊逼供之惡,不能總是等到冤案,等到人命的代價之后。在日常的偵查活動中,對於刑訊逼供就當零容忍。須知,小惡不除,大惡必然難防。因此,打破辦案責任追究機制的腸梗阻,切實遏制刑訊逼供和偵查濫權是司法改革十分急迫的任務,惟如此,才能讓司法人員依法、謹慎、公正地行使好手中的權力,盡可能避免冤案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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