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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行:新法实施前农村征地能否暂停

2012年11月30日09:08    来源:新京报    刘行    字号:
摘要:为了充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来的良法善治被架空的危险,有必要未雨绸缪,从现在起至新法规实施止,立即在全国范围内暂停或冻结集体土地征地活动。

从过去征地补偿制度每一次重大调整的经验教训来看,总有一些地方打法律“时间差”,强制性突击征地、囤积土地。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该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专家认为,征收补偿标准至少提高10倍。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改革农村征地制度,让农民更多享受改革成果的要求。虽然此次修正草案的具体内容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毫无疑问,它会对日益突出的占地过多过快、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给予有效回应。

征地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赋予村集体或农民在征地甚至土地交易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不过要达到此一改革目标,仍有待时日。在政府主导城镇化的模式短期内难以改变的背景下,解决征地问题,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是让政府在征收补偿中遵循市场规律,彻底改变目前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做法。

遵循市场规律的核心,则是在补偿标准上打破政府主导甚至完全自我设定的局面,还原土地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本来面目。

从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实践来看,政府在征地与后来土地出让之间获取了巨额差价,补偿标准过低,侵害了农民的权益。

其实,按照市场规律确定补偿标准,操作起来并不难。有学者提出直接提高10倍,这样做固然标准明确,但弊端在于难以及时适应市场的复杂变化。所以,更合理的办法是,一方面,可以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市场化原则,即规定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评估确定。对于与城市国有土地紧密相连、区位上已与国有土地基本无异的集体土地,完全可适用城市征收补偿标准。而且,考虑到农民主要依赖土地保障的特殊性,以及土地征收出让的增值收益,市场价格应当明确为“底线性”强制标准。

另一方面,补偿标准公平需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就需要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制定并公开征地补偿方案,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改革相关民意征集程序,使之更有操作性,广泛倾听民众的呼声和要求,兼顾统筹公共利益与被征地农民利益,实现“双赢”。

可以预期,经过立法完善后的集体土地征收“门槛”会比现在更高、补偿标准会比目前高出更多、政府征地成本和难度会明显加大。这不禁让人担心,在旧法即将废除、新法尚未出台的过渡时间段里,一些地方会不会不惜一切代价追上“末班车”,使得农民利益受侵害的现象加剧。

这种担心并非杞人忧天,从过去征地补偿制度每一次重大调整的经验教训来看,总有一些地方打法律“时间差”,强制性突击征地、囤积土地。因此,为了充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来的良法善治被架空的危险,有必要未雨绸缪,从现在起至新法规实施止,立即在全国范围内暂停或冻结集体土地征地活动。这个担心绝非多余,建议有关部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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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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