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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2012年度最具价值的争议观点【2】

2013年01月11日09:41    来源:海外网        字号:
摘要:争议事件:1.方韩之争;2.寒门难出贵子?3.重庆反思;4.是否需要新一轮经济刺激?5.未富先老,是否应延迟退休年龄?6.“劳教”制度存废?7.大国定力考验;8.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新政治观”?9.莫言获奖;10.官员财产公示应先有条件赦免?

4.是否需要新一轮经济刺激?

2012年5月,发改委否认新一轮经济刺激计划即将出台,在经济下行趋势压力加大的情势下如何保增长,是一个问题

新一轮经济刺激会让中国陷入萧条

政府的经济刺激措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有效?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冰冷的现实,那就是无论是出口还是内需其实都是“浮云”,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只靠一种方式,就是近乎疯狂的固定资产投资,而新一轮经济刺激很可能让中国陷入日本式大萧条。4万亿拉动起来的行业基本都被打入谷底。我们应该明白一个道理,经济周期不比季节周期。对于季节周期,冬天来了,春天就不远了。可是经济寒冬之后,却可能又进入另一个冰河世纪。如今的大萧条,正是过去几年“大跃进”所要付出的代价。如果我们还指望靠这条老路走出危机,最后只会陷入萧条。——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教授郎咸平,作者新浪博客,2012年5月29日

对新一轮刺激政策乐观

摆脱世界经济危机有赖于基础设施的大规模投入,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投入。“马歇尔计划”的实施将刺激需求,有利于创造收入,保持就业,为高增长奠定基础。而消费在刺激需求方面则是缺乏可持续性的,中国城市的基础设施有待改进,政府会不断吸取上一轮四万亿带来的负面作用。中国目前经济指标下降,增长率下降的原因一是目前出口市场疲软,出口量减少,另一方面上一轮四万亿已经到达尾声,投资需求不足。中国有必要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要追赶发达国家,没有高速的增长是不可能的。——前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中国新闻网,2012年9月11日

5.未富先老,是否应延迟退休年龄?

2012年6月,人保部动议弹性退休制度,引各界讨论

职工退休年龄必须延迟

未来10~20年,理论上讲,个人账户可能是可持续的,有多少钱就花多少钱,统筹基金到时做一些“贡献”,但问题绝对不是那么简单。比如,如果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要保持50%的替代率,那么按照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统筹部分的替代率就是15%,这样,个人账户部分的压力就大了,替代率需要达到35%,按照目前3%的投资回报率是无论如何也达不到的。如果假定统筹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是6%,个人账户基金的回报率是9%,需要22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才可达到49%。但是,目前养老基金这两个回报率都没达到,全存在银行里吃不到2%的利息。这个制度存在的问题太多了,但都把矛盾推向了未来。要知道,退休年龄不提高,这个制度肯定是不可持续的,与发达国家退休年龄、与老龄化所要求的退休年龄存在的差距太大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东方早报》,2012年3月15日

提高退休年龄似乎还不是时候

提高退休年龄对养老保险基金来说有增收减支的作用,但作用十分有限,不可能成为弥补“缺口”的主要手段。提高退休年龄是一个趋势。随着国民就学年限增加从而初始劳动年龄提高,再加上人均寿命延长,退休年龄提高是必然的,否则会缩短人生的劳动时间,增加在职劳动者的负担。然而,提高退休年龄还必须有一个充分条件,那就是出现了系统性的劳动力短缺苗头,至少不至于使就业问题雪上加霜。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经济增长状况并不稳定,并且,从政府总理到主管部长一再强调就业问题的严峻性,说明我国目前就业压力并没有减轻,提高退休年龄似乎还不是时候。——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潘锦棠,《光明日报》,2012年9月9日

6.“劳教”制度存废?

2012年8月,湖南永州唐慧案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劳教制度存废之争的热潮

劳教改革须废旧立新

除了违背《立法法》第8条对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绝对保留”原则之外,劳教制度至少还存在三大弊端:一是立法宗旨早已过时;二是认定标准相当模糊;三是程序保障严重不足。这些注定了劳教制度是纵容地方违法的“非法之法”,在实践中极易蜕变为公权滥用的帮凶。劳教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混淆了行政和刑事两类性质不同的处罚。劳教介于行政和刑事之间,实际上非常接近刑罚,但在法律上却被界定为行政处罚,其程序又极为简略轻率,实际上导致公安部门可以在没有法院和检察院监督的情况下作出堪比刑事的严厉处罚,无疑是对公民自由的巨大威胁。——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新世纪》,2012年第42期

劳动教养存在合理性

劳动教养制度在半个世纪以来累计教育改造了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满足社会治安需要功不可没。维护社会治安,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是劳动教养存在合理性的基本缘由。在治安管理中,存在所谓“中间地带”,即劳教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刑法边缘行为”、“亚犯罪行为”或“准犯罪行为”,依照《刑法》不够定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又显得过轻。劳教措施符合世界各国主张轻刑犯不判刑的立法趋势。因此,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刑罚”是国家遏制违法犯罪的三级制裁体系。——北京大学终身教授储魁植,《民主与法制》,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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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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