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样说吧: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自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也绝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当这两者都不具备的时候,新闻媒体承载的只能是国家意志,在这件事上你还真怪不得宋江同志——你怪他,他又该怪谁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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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西方人看到本文标题,他的第一反应会很不削:“陈行之是一个不具备政治学常识的人。”如果这位西方人耐心一些,了解到陈行之是一个中国人,他就会说:“嗯,看一看这家伙说了些什么吧!”如果他进一步了解到陈行之是2013年在中国这块土地上说话的中国人,那么,他就会认为这个标题很好,它一定是对应了中国社会某种独特现实的。
这个西方人之所以会有这种情态变化,是因为他在作为一个人的社会属性中,有一种常识影响和决定着他对标题所涉及事物的价值判断标准,这个常识是:作为媒体的报纸,既不应当体现国家意志,也不应当作为政府的附庸,它必须是独立的,因此,任何国家意志对它的渗入都是不正常的,没有任何一个信奉自由民主价值观的国家敢于赋予一份报纸以国家意志,也没有任何一份报纸敢于宣称它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主张,没有这样的报纸。
然而如果用我们官员的思维方式(“你是为党说话,还是为老百姓说话?”)来审度这件事,官员一定会认为撞见鬼了:“咦——他妈的!报纸是党和国家的宣传舆论工具,当然要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要不然我办毬它干什么?!”你不能认为官员的话没有道理,因为在我们这里,这的确是天经地义的。
中国与世界之间,或者说世界与中国之间,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呢?
我们就来说一说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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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社会,新闻传播媒体(包括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新闻纪录影片、新闻性期刊和互联网)被比喻为“第四权力”,这种比喻表达的是:新闻传播媒体在总体上构成与立法、行政、司法并立(独立)的社会力量,对前三种政治权力行使着至关重要的制衡作用,新闻传播媒体的社会职能和属性全部来源于这种认知。就像我们的认知来源于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一样,西方社会关于新闻传播媒体的认知同样来源于他们的政治文化传统,具体地说,来源于三权分立之学说。
众所周知,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应由不同的人独自行使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没有认真学习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因此他认为任何掌握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某个人或某个机构之手时,自由一定不复存在了,为此,这位殚精竭虑的思想家设想出了这样一个方案:把立法权授予议会,把行政权赋予君主,司法权则由人民选举的法官来独立行使。这种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思想,决定性地影响了西方思想史和政治制度史。
新闻传播媒体是“第四权力”的理念,是自由民主精神的核心和支柱,而这个核心和支柱要不散、不倒,有一个必备的条件,那就是一定要保持新闻媒体的独立性。这里的“独立”两个字是针对政府说的,或者也可以解释为是针对前三种(立法、行政、司法)权力说的,这是因为,新闻媒体只有在具备独立地看待和解释社会事物时,它才可以做到将对社会事物的报道权用来有效地监督政府,而不是贯彻政府意志反过来指责老百姓素质不高,或者干脆咒骂“你们是个屁”。数百年以来,西方社会新闻媒体的这一值得尊重的品格对于推动人类进步、建构具有普世价值的人类精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新闻记者在西方一直是值得尊敬的职业,人们甚至恭敬地称记者为“无冕之王”。
“第四权力”之说在美国获得了实践上的支持和完善。我们说远一些:和我们伟大祖国的那些皇上不同,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是一个坚定的新闻自由的支持者,他在1787年说过一段著名的话:“我们政府的基础是民意,最首先的目标应是保持这项权利;倘若要我来决定我们是应该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会毫不迟疑地选择后者。”1791年,美国宪法(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做出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这个著名的修正案第一条为美国的新闻自由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美国最高法院在1925年的一项裁决中,又将修正案第一条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保障适用于各州,即各州无权否定这项法律,更无权指定与这项法律相悖的法律和法规。192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关于“芝加哥市对《芝加哥论坛报》案”的判决,第一次排他性地确定了报纸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利原则。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纽约时报》对苏里文案”的判决,最终确立了报纸批评官员的权利;1971年由美国“专业新闻人员协会”提议创立的“盾牌法”,则进一步保证了新闻人员对新闻来源的保密权——千万不要小看这个“保密权”,正是这一权利,才有地禁绝了政府及其官员对舆论的操纵与钳制。
“第四权力”对维护美国社会的正义品格起到了至为关键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没有最广泛的新闻独立与新闻媒体自由,就不会有治理良好的美国社会,就不会有美国的强大,就不会有美国的民主,正如美国一位学者指出的:“不管民主的定义如何,没有新闻自由,民主本身就无法存在。”([美]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商务印书馆,1986年)
在美国人看来,“新闻自由是人民的一项宝贵权利,但它与人民享有的其他自由不同——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机构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有权利表达意见,而且也指文字和广播媒体有权利发表各种政治观点和采集、报道新闻。因此,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正如20世纪美国专栏作家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所述:‘新闻出版自由不是特权,而是一个伟大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确,随着社会发展日益复杂,人们越来越需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来了解世界的新闻、舆论和政治观点。新闻自由重要性的一个标志就是,当反民主势力一旦控制国家,他们的第一个举动往往就是压制新闻。”(引文出自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
好,现在我们压住上面这段引文中的最后一句话,说一说“反民主势力一旦控制国家”,他们的第一个举动为什么往往是“压制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