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预算法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经由代议机关监督和管理政府,而不仅仅是政府自我管理。 |
问题五,预算公开有什么实际意义?预算公开与预算透明有没有区别?公开预算最大的难点在哪里?有没有直接有效的办法可以推进预算公开?
预算公开意味着财政信息向社会充分披露,意味着老百姓有机会了解财政决策。预算公开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便于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它将对政府形成高度的压力,督促其依法行政、合理开支。一旦预算信息得到充分的披露,财政违法违规就随时可能大白于天下。
目前,中国对预算公开的要求还仅限于预算结果,并未扩展到预算草案和预算审批过程,这是预算公开与预算透明最大的区别。目前,法治发达国家都已经做到公开预算草案,充分征求民众意见,预算审批过程则通过公共媒体全过程直播。这是中国预算法制的发展方向。这次预算法修改后,若能做到预算结果充分公开,也算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预算公开有两个难点。首先是主观方面的。一旦预算全部公开,会让很多不规范的开支大白于天下,引发社会对政府的广泛质疑。另一个方面是客观困难。由于预算编制本身比较粗糙,其内容的可执行性比较差,有些敏感信息不好统计,难以回答公众的质疑。
为解决这两个问题,一方面要对政府课以强制性的义务,要求其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公布预算,否则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提高预算编制技术,完善预算收支分类体系。与此同时,还要赋予公民申请预算公开的权利,对于不充分的信息公开,允许公民进行复议和诉讼,用外在的力量推行预算公开。
还有一个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让预算审批机关公布预算。既然预算由人大审批通过,人大当然掌握全部预算信息,由其向社会公布不仅可行,而且也是在履行道义上的责任。人大自己不公布预算,转而要求政府来公布,这种舍近求远的做法令人费解。
问题六,地方政府的举债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如何评价预算法修正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别?
受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影响,中国地方政府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财政主体,而只是相当于中央财政的下属分支机构。地方的财政收入并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中央拿走,影响地方的偿债能力。
既然地方不具有独立的偿债能力,地方所举借的债务,风险可能会转嫁给中央。另外,考虑到地方官员的任期制和交流制,以及与GDP挂钩的政绩考核机制,只要有机会,地方首长会推动当地不断扩大债务规模,风险则留给继任者。
从目前的政治生态看,寄希望于地方人大控制地方债务还不现实。所以,地方的举债权还是要受到中央控制。
预算法修正案一审稿曾经确认地方的举债权,由国务院实行额度控制。地方争取到发债额度后,再向同级人大申请审批。考虑到目前地方债务膨胀,风险加大,二审稿恢复了现行预算法的规定。
从实际效果上看,一审稿和二审稿的差别并不大。按照一审稿,虽然地方有发债的权利,但是必须受到国务院的额度控制。按照二审稿,虽然一般情况下地方不得发行债券,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国务院特批,发行债券仍然不是不可能。2009年以来,国务院每年批准2000亿元地方债券,就是例证。
问题七,新预算法通过后,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约束是增强了,还是削弱了?你认为比较突出的需要约束而没有约束的案例是什么?金融危机期间四万亿的案例还会继续吗?
这次的预算法修正案如果不做任何修改,直接通过,其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约束在一些方面有所增强,但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反而有很大的退步。
增强的方面体现在,预算外收支将不复存在,预算信息可以更充分地向社会公开,预算超收收入的支出受到更多限制,预算调整的范围更加明确具体。
规范和约束财政支出方面最大的一个败笔在于,央行经理国库改为财政部主管国库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对财政的监督职能将不复存在,财政部兼具“会计”和“出纳”的职能,非常不利于财政监督,公款的安全性会大大降低。
此外,由于政府部门可以继续在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而专户里的资金不需要遵守零余额原则,无法实现专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联通,大量的财政资金将游离于国库监管之外,为预算外资金的变相生存提供了便利。
至于非常时期的财政投资计划,是否还会不经过人大审批,直接由政府拍板决定,这其实不是因为当时的预算法不完善,而是因为人大缺乏足够的权威。
预算调整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审批,这是预算法中早就确认的原则。基于这个认识,预算法修改完善后,将来是不是还会出现类似的案例,不好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