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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6日11:39|来源:东方早报|字号:
摘要: 坊间常把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公、检、法”形象化为“做饭的、端饭的、吃饭的”。这一调侃虽不符合以法院为中心的“控辩审三角架构”,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对真实的基层司法生态。多数错案都可追溯到公安,但问题是,为何在批捕、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环节,都发现不了这些错案?科学的刑事司法程序理当有自我纠错的能力。 |
近期多起冤狱曝光,备受舆论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防范冤假错案密集表态。几位司法高层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对错案形成的机制做了殊途同归的剖析与反思,也颇得“针砭时弊”的美誉。
这股“错案反思风”如今也刮到了公安系统。据报道,浙江省公安厅日前专门召开会议,探讨进一步加强、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等问题。浙江省公安厅长刘力伟表示要“错案必纠,有错必罚” ,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走到哪里也要追究”。这一新闻被媒体冠之以“浙江公安厅长首次系统反思‘杭州错案’”。
从网络反馈来看,舆论对此话题依然热度不减。这不仅在于浙江近期纠正了两起发生在十多年前的冤案,更在于省级公安系统的反思与要求更贴近基层。从我国的司法组织架构看,绝大多数案件由基层办理,绝大多数冤假错案也由基层炮制。防冤纠错的重心理应在基层,这几无争议。“两高”关于防冤纠错的一系列指令与要求,无疑也都要依靠基层司法机关的践行,才能落到实处。
从公检法几家对错案的反思和自省来看,表述细节上固有差别,在防冤纠错的决心和对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方面,却是一致的。既知错案普遍来自于体制之弊、考评之困、制约之失、素质之忧,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如何改变这些陈年旧症?
作为一个实质的回答,刘力伟在讲话中透露,今后浙江警方将取消全省打防控考核和市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不再进行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等的排名通报,也不再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的指标,将把更多精力放到优化执法质量考核、提升民警能力素质建设上。
不通报破案率排名,不下达破案率指标,这种行动上的反思,对防冤纠错更有意义。从立法和司法高层看,至少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对防冤纠错的强调年年如是。“破案率”这一表述,在刑诉法上找不到,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同样找不到。但它作为连接最高司法机关与基层办案机关的“内部规程”或潜规则,又对具体办案人员影响至深。可以说,它就是导致追求司法公正走样的重要节点。
除了果断废止办案中种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潜规则之外,需理顺的还有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如我们所知,每宗刑事个案,从立案到落判,都要经历一系列司法程序,至少涉及10位以上的经办人。往往只要在一个环节上,有关人员把住法律的关口,冤假错案就能有效避免。这样的司法理想应该说只是“底线要求”。从披露的一些典型冤狱案看,公检法系统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步错、步步错”的背后看似很“团结”,这种“一团和气”实是司法的大敌,也成了冤假错案的温床。
坊间常把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公、检、法”形象化为“做饭的、端饭的、吃饭的”。这一调侃虽不符合以法院为中心的“控辩审三角架构”,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对真实的基层司法生态。多数错案都可追溯到公安,但问题是,为何在批捕、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环节,都发现不了这些错案?科学的刑事司法程序理当有自我纠错的能力。
这种能力首先建立在公检法三机构的“互相制约”而非“互相配合”之上。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宪法中被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部门有着更多的监督义务和职责。“互相制约”下的严把法律关、严守证据口,并不是给“兄弟部门”难堪,而是依法履职,确保公正。从结果上看,制约更是一种保护,让已经犯错的“兄弟”不致越错越远,同时也保障被侵犯的人权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关于这点,司法人员更应清醒:与其多年后因错案昭雪而使自己(或监督对象)被迫走向究责台,为何当年不认真对待监督权?当然,基层司法机关如何摆脱地方主要党政领导的干涉,是另一个问题。这就更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赋予基层办案人员以抗拒干涉的力量,从而为公众带来更日常化和制度化的正义。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编:宋胜男、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