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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31日10:02|来源:南方日报|字号:
摘要:自李某某涉案至今,该案已经演变成备受关注的公共事件,各种炒作、各种作秀、各种争议层出不穷。不要说舆论在造势,不要说舆论审判,就是李家人自己也似乎在不断制造话题,让人们的眼球迟迟不能从他们身上移开。 |
7月28日下午,李某某代理律师“兰和律师”通过微博发布了一条消息:“(李母)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昨日,海淀法院依法驳回了梦鸽的申请。
驳回申请的结果几乎是所有人都能预料的,其中应当包括李母与李某某代理律师。新版刑诉法第274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这也已成为公众熟知的常识。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李家的理由是,申请公审是对社会传言一个有力的回击:李家从来没有也不会操控司法,同时也希望司法不被情绪、舆论和某些人所操控。但李家显然没有意识到,申请公开审理其实是侵犯了同案其他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也侵犯了受害人杨女士所依法享有的隐私权。如此貌似“坦荡荡”的做法是否能获得舆论同情不得而知,但这起码说明李家对受害人的权益基本上是不大关心的。5人涉嫌轮奸的过程向全世界公开,这个女生以后还能出来面对世人吗?于情于法,申请公开审理的要求都是过于荒谬的。即便梦鸽有可能如此法盲,但作为代理律师,连这样基本的法律素养都没有吗?不仅不劝阻当事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相反还公开发布这样的言论。律师的言论自由除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受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
自李某某涉案至今,该案已经演变成备受关注的公共事件,各种炒作、各种作秀、各种争议层出不穷。不要说舆论在造势,不要说舆论审判,就是李家人自己也似乎在不断制造话题,让人们的眼球迟迟不能从他们身上移开。退一步说,对于名人与其家人的一举一动备受舆论关注,这是情有可原的。因为成名之后,名人因为自身的名气拥有了很多额外的权利,享受了很多普通人不能享有的待遇,名人也正是凭借着名气赚取着自己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舆论要求名人能遵纪守法、谨言慎行、树立榜样,无可厚非。也正因此,譬如广告法,也赋予了名人代言更多的注意义务,因为其正是以自身的公信力作为代言资本。用了名气赚钱,自然要对自己的名气负责,这是浅显的道理。李家人恐怕不能怪舆论过分关注。
当然,这不是要肯定“舆论审判”。事实上,一旦事态发展到某种程度,舆论本身会反过来变得更加反复无常。在李昌奎案中,舆论实际上也随着不同审级的判决而在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极端之间来回滑行。既然舆论本身就是飘忽不定的,所谓的依“舆论”审判自然是无的放矢。在现代社会,审判机关被形容为理性殿堂,而贯穿于舆论的往往是非理性思维。以理性的方式应对非理性的事态当然非常困难,而以非理性的方式解决理性的问题结果将更加糟糕。李某某案中可能确实拥有“案中案”,法庭的细节、证据、案情,这些都不是外界舆论所能掌控的信息,信息不对称不足为奇。面对舆论最有效的办法或许是在理性上超越舆论,保持客观、中立。不论媒体怎么报道,律师庭外言论如何,法官都要依法办事,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和法律知识进行独立的判断,不能受非证据的干扰,更不能因媒体施加的压力而改变自己的判决。
虽然司法者应心悦诚服地接受司法参与以及对审判的舆论监督,但舆论施压与舆论监督的本质区别还是轻易能分辨出来的。
(原标题:李家申请公审的要求过于荒谬)
(责编:宋胜男、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