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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耀文:吴虹飞由刑拘到行拘岂能让法律尴尬

2013年08月02日07:54|来源:红网|字号:

摘要:歌手先是刑拘,后来又要判5年徒刑,又改为现在的行拘,法律的随意性太大,表明,我们在走向法治的同时,依然摆脱不了人治。

  女歌手吴虹飞在7月21日的微博上发表“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这条微博引起了很大争议。事后,吴虹飞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昨天,吴虹飞的辩护人发布消息称,吴虹飞已从看守所转至拘留所,并将于8月2日被释放。(8月1日《京华时报》)

  被人们关注的吴虹飞事件,终于有了结果,此前有消息说歌手吴虹飞因在微博扬言“炸建委”被拘。警方称,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以及编造故意宣传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吴虹飞可能会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今天公安部门表示吴虹飞被判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将于2日释放。

  歌手先是刑拘,后来又要判5年徒刑,又改为现在的行拘,法律的随意性太大,表明,我们在走向法治的同时,依然摆脱不了人治。

  首先我们要弄清什么是刑事拘留,什么是行政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歌手吴虹飞只因微博称“我想炸建委”而受到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本身的行为是属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还是因言获罪,这才是事件的焦点。言论自由的范畴究竟有多大?在讲究自由的美国,如果有人说要炸白宫,这是言论自由的范畴,符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会受到任何起诉。但如果你提出了具体的行动计划,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方式,采用什么手段炸白宫,就会被认定是现实的威胁,也要被采取一些措施。这就是说言论自由有它的底线,超过底线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国家,要是有人用言论威胁到某个具体的人也会受到相关的惩罚。美国一名78岁男子扬言要射杀奥黑而被捕。不过,这名老翁的儿子26日说,父亲说这种话是希望获得医疗人员更多关注。

  吴虹飞只是针对建委,而不是具体的指向某个人算不算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呢?一个貌似微小的事件却有着它的现实意义,言论自由没有上纲上线,仅仅依法处理,因“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行拘也算是量刑适中吧。与此同时,在临武闹的沸沸扬扬的瓜农死亡事件,警察对采访的记者说:“让你们死在这”,这算是具体的指向某个人了吧,而且口出狂言的是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警察,为什么没有因言受到任何惩罚?

  笔者以为,人之所以为人,总会表现出人的各种形态,有的人信马由缰,有的人性格内向,而信马由缰的人可能会因为口无遮拦而“引惹上身”。我觉得我们的社会应该更宽容一些,对言论不当还是少一些法律的干涉,否则会陷入法律于尴尬的境地,吴虹飞事件不就是如此吗?一方面吴虹飞坚称自己无罪,另一方面公安部门判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究竟是冤还是不冤?

  文/樊耀文

(责编:吴杨、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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