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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5日10:18|来源:南方都市报|字号:
摘要:当我们认为谭蓓蓓罪大恶极、李天一罪无可恕的时候,仍然不能忽略法律对于他们本身所处群体,即孕妇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正是由于这些特殊保护的存在,才让这些弱势群体在整个社会中实现了实质的平等,而我们如果任意更改这些特殊的保护,虽然可以逞一时之快,伤害的却是这个群体中绝大多数人的平等权利,损害的更是整个社会的秩序底线——— 法律 |
可是,这种保护孕妇的法律规定恰恰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大家都知道那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怎样才能实现平等这个命题,却是古往今来无数中外哲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们一直为之不懈努力奋斗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律对人无差别的保护,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试想一下,儿童、老人、妇女尤其是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这些属于天然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性别、年龄造成了天生不具有与强势群体抗衡的能力,如果仅仅强调形式上的平等,那么面临的结果将是实质上极大的不平等,最终导致这些弱势群体永远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因此,我们要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对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们的法律制定者专门向这些弱势群体进行了倾斜,这样才能不仅实现形式上的平等,而且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仅是因为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而且还基于死刑这一特殊刑罚的本质。原始社会形成的以眼还眼,以血还血的习惯构成了死刑存在的思维基础,死刑正是这种暴力和血腥的体现。正如马克思所说:“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而在文明程度大幅度提高的现代社会,刑法应当越来越体现出人道主义,世界各国对死刑的运用日益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正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说:“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所以,我国的《刑法》中不仅对孕妇这一特殊弱势群体有特殊的保护,而且对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都作出特别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并且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死刑。
当我们认为谭蓓蓓罪大恶极、李天一罪无可恕的时候,仍然不能忽略法律对于他们本身所处群体,即孕妇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正是由于这些特殊保护的存在,才让这些弱势群体在整个社会中实现了实质的平等,而我们如果任意更改这些特殊的保护,虽然可以逞一时之快,伤害的却是这个群体中绝大多数人的平等权利,损害的更是整个社会的秩序底线——— 法律。(作者系广州律师)
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原标题:[个论]耿爽专栏:欺骗少女供丈夫强奸的孕妇会被轻判吗?)
(责编:宋胜男、牛宁)
欺骗少女,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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