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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墨:梦鸽控告酒店领班经理只会激起更多民愤

2013年08月07日13:37|来源:中国青年网|字号:

摘要:李某某等人轮奸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案件目前已经进入法院审判阶段,这说明,李某某涉嫌轮奸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剩下来的只是等待法律的判决了。

  8月7日凌晨一点,兰和律师发微博称,李某某的母亲梦鸽女士于8月6日上午,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关于对张光耀(化名张伟)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恳请警方对相关人员犯罪事实立案侦查。梦鸽状告的对象疑为此前媒体报道中提及的酒吧领班及经理。

  梦鸽控告酒吧领班经理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显然,这是李家唱的又一出浑水摸鱼的大戏。

  在李某某轮奸案件性质没有得到逆转的情况下,梦鸽不得已才出此下策,不惜抛头露面走上前台,状告酒吧领班经理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这其实也是为了坐实之前李某某辩护律师所称的受害人是“卖淫女”、李某某等人与受害人是“轮流发生性关系”等说辞。

  其实,别说受害人是陪酒女,即使是卖淫女,只要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李某某等人的行为也涉嫌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均属于强奸犯罪行为。这里的其它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等行为。强奸行为的特征是:一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二是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李某某轮奸案中,李某某等人趁受害人醉酒之际,轮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且事后受害人及时报警,因此可以认定李某某等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意愿。而李某某等人将醉酒的受害人带到宾馆开房,则属于以“其他手段”胁迫受害人。

  李某某等人轮奸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案件目前已经进入法院审判阶段,这说明,李某某涉嫌轮奸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剩下来的只是等待法律的判决了。

  然而,为了改变法院的判决,李某某的辩护律师一度搅混水,先是声称受害人是“陪酒女”,后来又指受害人“敲诈勒索”,在庭前会议上,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还一度“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李某某家庭法律顾问兰和还宣称,如果上述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李某某的辩护律师们,俨然将自己置于审判者的位置,殊不知,他们一味指责别人“罪责难逃”,却忘记了自己的当事人其实才是真正的罪责难逃。这些辩护律师们也忘记了,自己指责别人“诬告陷害”,实际上自己也处于诬告陷害别人的尴尬境地。

  梦鸽控告酒吧领班经理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实际上是属于节外生枝,意图是搅浑水,但这其实并不影响法院对李某某的判决,梦鸽女士爱子心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注定自己所做的一切只能是枉费心机,因为法律只相信事实和证据! 

(责编:宋胜男、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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