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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8日11:22|来源:东方早报|字号:
摘要:在近日于合肥举办的“2013年中国企业家论坛夏季高峰会”上,作为经济学家的张维迎教授从经济学的视角讨论经济犯罪问题,但“理大于法”等结论仍有必要加以商榷。 |
当然,张教授也提出了一些颇有启发性的论断,如:“政府制定的律法必须符合良知,符合天理!任何违反天理(自然法)的立法都不能被称为真正的法律,只能被称为‘恶法’”,“法治首先是‘理治’”,“当法律不符合天理时,当你不得不在良知和律法之间挣扎的时候,你应该选择站在天理的一边”,“无法无天不是一个好社会,有法无天也还不是一个好社会”。
但是,还是那句话:天是什么?理在哪儿?在这里,张教授强调“善法之治”无疑是对的。法治社会固然要以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前提,但这种合理性和正当性应该以看得见的正义来实现,这不正是我们的法律在孜孜以求的吗?
最后,在论及法官执法时,张教授有一个隐含的意思是,遇到合理但不合法,或者合法但不合理的两难选择时,都应坚持理大于法。他认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不是仁慈,而是正义”,“对法官来说,良知比法律更重要,没有良知的法官比不懂法律的法官更可怕”。
实际上,法官当然应该讲良知,选拔法官须德才兼备。但在长期实行成文法,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我国,仅凭良知办案,犹如盲人摸象,如何能把握案件的实体真实,又如何能实现程序正义?马克思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事实证明,不懂法的法官和没有良知的法官都是可怕的。懂法和有良知,是法官的基本品格,二者缺一不可。
看来,张维迎教授对于天理与法和道德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澄清。否则,其“理大于法”的论断只是听起来很美。(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标题:张维迎教授的“理大于法”论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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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浩轩、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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