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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强:“明星代言广告”要与责任同行

2013年08月29日11:21|来源:华龙网|字号:

摘要: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有着一定的社会效应,因此要时刻牢记自身的责任,代言一些质量不虚假的产品。

  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其中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8月27日 新京报)

  广告,一种推销商品的媒介,在商品的销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广告,把商品推销出去,让广大的消费者接受并且购买,成为了商家看似很头疼的事情。正因如此,明星所具备的明星效应便成为了一个“商机”,请明星代言,请明星做嘉宾等等一些营销手段不断地呈现,所以不管是在街头巷尾、还是报纸、电视,都能够看到商品含有明星的身影。

  其实,明星代言本身并不是什么坏事,它还可以给商品增添“亮点”,更好地推销商品,促进商品地有序流通。然则事实并非如此,部分明星为了所谓的“利益”,放弃了本应该坚守的道德底线,胡乱代言假冒、劣质商品,错误地把消费者(粉丝)引入“误区”,既损害了自身的形象,又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有着一定的社会效应,他的言行举止,无不引起社会的小小轰动。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明白如今的社会地位是广大的粉丝给予的,不应该滥用明星这两个字,不应该为了那“芝麻小”的利益,而放弃了做人的价值,要时刻牢记自身的责任。当然,并不是叫明星不去代言广告,广告也是他们经济来源的一种途径,他们也需要“生活”,而是希望他们能够代言一些质量不虚假的产品。

  当然,虚假、劣质商品广告并不会因为明星不去代言而不出现,但如若明星不去代言,就不会错误地引导消费。对于虚假、劣质商品广告的抵制,并不是明星这一群体的责任,政府有政府的责任,相关职能部门需加大力度打击;新闻媒体也有责任,不给假冒、劣质的商品宣传广告的机会,如有发现还需及时曝光。

  这也同样需要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人人监督、人人举报,才能营造一个正气的消费氛围。如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正在审定,我们对它翘首以盼,需更加明确各方的责任,让“明星代言”更加规范,让责任与之同行,真真地发挥明星效应。

(责编:浩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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