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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选择性执法"须防职能缺位【2】

2013年09月04日15:34|来源:东方网|字号:

摘要:对“选择性执法”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从执法部门看,须端正思想、规范执法。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人类本身就是自然进化和选择的产物,人又最善于权衡利弊、理性选择。按照亚当?斯密提出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个人在一定约束条件下,总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以实现对自己效用最大化。但是,政府不同于个人,不能用个人理性来代替政府理性,不能将追求部门利益甚或执法人员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政府选择和决策的标准。作为人民政府,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对人民负责为原则。作为执法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理念。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切实防止职能缺位、越位、错位;通过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体系,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化、规范化,努力消除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从法律层面看,须有法可依、法为良法。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良法之治。所谓良法,众说纷纭。美国新自然主义法学家富勒曾经提出,法律只有具备普遍性、稳定性、公开性、明确性、不溯及既往、不矛盾性、可操作性、与官方行动一致性这八项要素,才称得上是“合法的法”,值得我们借鉴。实践中确实有一些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不适应现实社会需要。有的还存在资源配置不合理、职责划分不清晰、权力责任不一致、职能手段不匹配等问题,因而可操作性比较差,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一些执法部门避难就易、推诿扯皮的动因。在要求执法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同时,如何做到有法可依、法为良法,也是有关部门要考虑的问题。

从社会角度看,须改进监督、遵法守法。社会各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与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又要与政府合作共治,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从媒体曝光的情况看,一些最牛违章搭建之所以能牛,往往与其业主有一定社会地位是分不开的,个别的还曾被选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这种违法者与监督者集于一身的情况,对于行政执法所形成的干扰是可想而知的。如果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在追求名利的同时,也选择承担社会责任,带头遵守法律,将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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