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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4日15:34|来源:东方网|字号:
摘要:对“选择性执法”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
最近,随着一些最牛违章搭建被曝光,政府部门“选择性执法”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选择性执法”其实是一个统称,一般是指执法部门在执法时间、空间、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所选择的工作策略。实践中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执法部门根据情势变化,针对热点问题,在一定时间内对执法的重点区域、重点内容、重点对象等作出调整,通常表现为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另一种则是执法部门根据任务难易程度或其他因素,对不同的内容、对象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通常表现为避难就易、推诿扯皮。
对“选择性执法”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现代社会,关系复杂;转型时期,矛盾更多。相对于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和越来越高的执法要求,政府部门的执法资源和力量总是有限的。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情势,执法部门必须适时、按需突出工作重点,开展第一种类型的“选择性执法”,以有限的资源和力量获取比较好的执法效果。虽然,有所偏重必有所疏离,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有一定距离,但在现阶段却不失为有效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可行做法。如果认为依法行政即不允许执法部门有一点灵活性,那显然是从庸俗的法律工具主义又走向了幼稚的法律理想主义。
我们真正要努力克服的是第二种类型的“选择性执法”。这类“选择性执法”不仅违背依法行政要求,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还可能为权力寻租提供空间。在现实生活中,这类选择性执法并不鲜见。究其生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执法部门自身问题,也有法律和社会等方面的因素。为此,对于它们的治理,也必须从多方面入手。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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