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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9日00:03|来源:红网|字号:
摘要:履行岗位职责,热心服务群众,为群众解困排忧的做法确实值得表扬,我们不能因个别人的不妥行为否定这一做法,但同时我们期待副检察长为表扬信画蛇添足行为给出合理解释。 |
一封盖有检察院公章的表扬信在微博上被广泛转发,写信者为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其表扬信内容大意为,李勇本人及家人回老家返回途中,遇轮胎爆胎,高速公路巡逻警察及时给予了帮助,建议民警单位给予当班民警表扬。(9月7日《京华时报》)
在笔者看来,写表扬信建议表扬好人好事,弘扬正能量,本是好事,但大同副检察长带着公章的表扬信,却让看者品出了其它几分味道,实有不妥。
其一,私人表扬信盖公章,是否公权私用?表扬信的开头说明了副检察长是和家人回老家,由此看来副检察长此行并非公干而是私事,故而表扬信应为副检察长的私人行为,私人行为可盖私人印鉴,可盖个人指模。但副检察长的表扬信缘何盖上了代表行政单位的公章?笔者不禁要问,是谁给予的副检察长公章私用的权力,难道身为副检察长就可以公私不分?
其二,副检察长写表扬信的真心有几分?以我们的通信礼仪来说,打印信件要亲笔签名以示真实和真诚,然而李副检察长的表扬信通篇打印机打印,难道说副检察长连这基本礼仪都不懂,或者我们可以大胆猜测这压根就是安排的某位“大笔”、“大秘”完成的,这也顺带可以解释了缘何盖公章,因为职业习惯?
其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公章是否疏于管理?7月四川某宣传部公章出“证明”,在网上引发了网民争议,应该引起各部门的警醒,公章使用应秉公,然而事隔一月,大同检察院公章使用再次吸引网民眼球。严格来说,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不知大同检察院此次公章是如何批准使用的?如未批准,该单位公章又是何人保管的,其擅自使用公章底气在哪?
履行岗位职责,热心服务群众,为群众解困排忧的做法确实值得表扬,我们不能因个别人的不妥行为否定这一做法,但同时我们期待副检察长为表扬信画蛇添足行为给出合理解释。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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