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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帆:两高释法重在是否主观故意

2013年09月11日01:59|来源:京华时报|字号:

摘要:“两高”于9月9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只有10条,却在发布当天就引爆舆论,并吸引众多网友围观。

我们应乐见这份司法文件在实践中能迅速校正“打谣”行动的偏差,并确保国家法的统一适用。

很少有一份司法解释如此引人注目。“两高”于9月9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只有10条,却在发布当天就引爆舆论,并吸引众多网友围观。

从内容看,司法解释试图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对于当下仍处在“进行时”的集中打击网络谣言行动,司法解释无疑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我们应乐见这份司法文件在实践中能迅速校正“打谣”行动的偏差,并确保国家法的统一适用。

比如,网民最关注的网络“诽谤罪”,司法解释从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转发数量,以及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诽谤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方面,明确了入罪标准。但一些媒体却将此条款浓缩为一句“诽谤信息转发500次以上,或点击、浏览达到5000次以上即入刑”。事实上,这种截头去尾的“微博式表达”在很大程度上曲解了司法解释的原意,也引发了网民的误读,甚至有“微博大V”以“求转500次”的方式对司法解释表达异议。

但事实上,“诽谤信息转发500次以上,或点击、浏览达到5000次以上”只是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具体列举之一。换言之,它只是对“情节严重”提供了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客观标准。而是否构成诽谤罪,不但在客观方面需符合“情节严重”,在主观方面还要“明知”。刑法已明确构成诽谤罪必须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也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对于诽谤罪标准的具体化,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并不孤独。美国就在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原告要想胜诉,必须就诽谤者带有“事实上的恶意”进行举证,而这种举证相当困难。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司法解释的说明,也佐证了司法解释试图在维护公民言论自由和打击网络制谣传谣上,努力寻求平衡。孙军工特别强调,“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表态,无疑是给那些担忧司法解释将带来网络反腐大萧条的网友的一个定心丸。(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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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司法解释,诽谤罪,主观故意,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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