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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树军:什么是真正的民意?【2】

2013年09月22日08:23|来源:海外网|字号:

多数与少数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制定过程中,存在三对“多数与少数”。

第一对是解释者意见的“多数与少数”,存在于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者们当中,无论这些制定者具体的意见如何,都只是反映了最高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庭的小群体意见,这个小群体的“多数”只是整个社会的“少数”,至少不能直接等同于多数人民意,暂且称之为“私意”。小群体的“私意”既可能是积极、能动、意欲干预社会进程的,也可能是保守、消极、尽力维护传统社会伦理的。

第二对是建议者意见的“多数与少数”,存在于收集上来的社会意见当中。其中,多数意见是什么,少数意见是什么,是否可从中发现真正的民意,都需要政治决策者、立法者与政策制定者的深思熟虑。由于这些意见可能包含不同个体、各类社会群体、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各种特殊要求,大家完全众说纷纭,可称之为一般意义上的“众意”。

第三对是真正的“多数与少数”,存在于最广泛的民意之中,如果利益相关方都有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如果征求意见稿与收集来的社会意见在原则、内容上高度重合,就可以准确地把握“公意”,也就是真正的“民意”。如果完全不一致或者出入较大,就说明真正的民意没有得到反映,征求意见稿就需要做出较大修改。最终的政治决策、法律政策必须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意见,即最大多数人中的多数意见,也就是贯彻“公意”原则,一个可以观察的标准就是是否公平地适用于最大多数人。

“公意”是最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去发现的,就婚姻法司法解释而言,作为立法者的最高法院法官们,首先需要考虑的,应该是基层法院和民间调解组织的意见,他们才是共和国60多年来4200万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主力军。如果不考虑他们的意见,征求意见就只是收集上来更多精英的意见,这样的“众意”再多,再好看,都难以从中提炼出真正的民意。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主流婚姻家庭观念,也正是人民大众“公意”的真正来源。(见图表)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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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个人财产制,立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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