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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树军:什么是真正的民意?

2013年09月22日08:23|来源:海外网|字号:

海外网9月23日电 大公报9月23日刊文称,在政治参与需求日益提高的时代,政治决策、立法与制定公共政策需要开放更多制度化的渠道,来吸纳民意,提高政治与法律体系的回应性。什么是民意,如何发现民意,又是吸纳民意的前提。

在这里,以带有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为分析标本,呈现发现民意的复杂性。正是这种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过程与民主过程、司法过程与行政过程之间关系的持续争论,这种争论同样弥散在政治决策、立法过程当中。

多数人的意见才是民意

2011年8月12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对婚姻法的第三个司法解释,对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做了不少修正,至少在形式上更多地回归了婚姻法所确定的家庭财产制,但也在司法解释与民意的关系上留下了不少疑问。

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公布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等法律与公共政策调整一样,提醒我们思考主体问题,也就是政治决策、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决策为了谁,征求、听取了谁的意见,为了回应谁的诉求,为了满足谁的利益。答案也许比较清晰,征求人民的意见,回应人民的诉求,为了人民的利益。不那么清晰、难以界定的是标准,即如何判断哪些意见是民意,哪些又不在其列?政治家、立法者、政策制定者尊重和反映哪些意见,才算是及时恰当地回应人民的需求,符合人民的利益?

然而,抽象地讨论民意到底是什么,很难得出结论。在具体操作层面,多数人的意见才是民意,因此,区分多数与少数也就成为发现民意的关键。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全国性的政治决策、法律与政策制定当然是要服务于全体人民,也就是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基本社会生活需要而非少数人的特殊文化要求,在决策理念、社会文化价值选择和具体规则设定上,发现并尊重最大多数人的意见,从而与民主决策、民主立法的内在要求保持一致。

婚姻法的解释也不例外,婚姻法不是离婚清算法,或者不仅仅是离婚清算法,也是婚姻保护法;它既规范婚姻,也规范家庭。说到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事实上是婚姻家庭法。因此,婚姻法也好,其司法解释也好,立法解释也好,都需要兼顾结婚、家庭与离婚三大环节。既保护丈夫,也保护妻子;既约束夫妻关系,也约束婆媳关系、翁婿关系;既关注哺育,也关注反哺;既规范情感,也规范财产。在这些关系的协调、平衡、把握上,都需要区分多数与少数,发现、尊重和反映真正的民意。

多数与少数是个简单、清晰、有效、可行的民意认定标准。任何群体都可以分出多数与少数,但并非所有的“多数”都是应该首先得到尊重和反映的真正民意。维护符合绝大多数中国人婚姻家庭生活需求的共同共有、相互扶助原则,还是改行个人财产制、相互攻心原则;规范多数人的婚姻,还是规范少数人的婚姻;反映多数家庭的需求,还是少数家庭的需求,这是婚姻法解释三是否符合民主立法内在要求的三个判断标准。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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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个人财产制,立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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